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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以下合同签,那么合伙资金未按期到账导致企业不能按时开或者造成一定损失,那该算谁的

如果按以下合同签,那么合伙资金未按期到账导致企业不能按时开或者造成一定损失,那该算谁的 电竞馆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 ,投资合作协议书内容如下(下面涉及投资人、合作人称呼的皆属于投资合作人):
  第一条 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威尔竞技管理有限公司(主体项目:明基电竞馆)
  经营地址:   江苏  省   常州  市  花园  街  凯尔锋度商业街
  出资额(人民币):2000000 元(大写: 贰佰万  圆整);
  类型:服务场所
  经营范围:提供互联网服务上网、饮料食品销售、网络游戏点卡销售、电竞相关产品销售、电竞赛事、电竞俱乐部等;
  投资企业所有营业执照法人为:甲方        ;
  第二条 投资合作期限 5 年期,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四年起,股份收益比例恢复成股份占有比例。
  第三条 各投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甲方姓名:      出资额(  万元)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现金;股份收益比例:
  乙方姓名:      出资额(  万元)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现金;股份收益比例:
  丙方姓名:      出资额(  万元)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现金;股份收益比例:
  各投资人的出资,于_____年___月___日准备;于__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齐;各方共同出资的资金统一由甲方保管和支配;资金的支配以发票或收据以及收条为依据,(依据至少得到两个合作人共同认可)以为后期算账做依据,如共同出资的总资金在企业正常营业后未支配完,剩余的资金由甲方用于后期企业日常事务开支。附:违约责任:如任一投资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所投资企业造成损失,投资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投资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第四条 投资企业应当于正常营业后起的每个月1-5日计算上月盈利收入,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投资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每个月盈利收入至少保留30000元用于企业备用开支;
  (二)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作人按股份收益比例分配,即各投资人各自所占的收益比例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投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投资人按出资所获实际股份比例分担;
  (二)投资人任意一方不得利用本企业用作债务抵押,还贷等一切债务;
  (三)投资人私人债务与本企业无任何利益、债务关系;
  (四)投资人如对企业债务及亏损赖账不承担出资分配,将降扣除其全部股份到除名。
  第六条 投资人对投资合作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投资人一致同意则可作出决定(股权超过一半),本协议对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投资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投资人(股权所有人)一致同意:
  (一)变更转让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
  (二)改变本企业的名称;
  (三)改变本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
  (四)处分本企业的不动产(如电竞馆:电脑设备、桌子椅子等一切财产)
  (五)转让或者处分本企业的所有财产权利;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投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投资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外投资人不得同他人在投资企业同一县级行政城市内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投资人以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投资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投资人的出资、以投资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本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本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
  任一投资人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投资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投资人有优先购买权;投资人之间转让在本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投资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投资人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作事务的投资人应当通知全体投资人,其他投资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投资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投资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投资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条 加入合作
  新合作伙伴加入,应当经全体投资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投资合作协议。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作人应当向新合作人如实告知原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在营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
  (一)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二)其他投资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退出资金(股份)退还分配
(一)自签订本合作协议书起,一年以内合作人自行退出,只退还其合作投资资金的15%资金或者其资金购买的部分设备(不影响经营情况下退还设备);
(二)自签订本合作协议书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合作人自行退出,如合作人出资的资金已经回本不退还其股份(资金);如未回本只退还其合作人入伙资金的5%资金或者其资金购买的设备(不影响经营情况下退还设备);两年以上合作人自行退伙不退还任何资金(股份)。
  第十三条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退出合作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可退伙:
  (一)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作人被依然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投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投资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通知一个月后没有任何回复则视为接到通知)
  第十六条 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企业的合作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向合作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作人;
  (二)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作人的其他情形。
  合作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投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作人。其他投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作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七条 合作人退伙,其他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作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作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作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本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作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八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人退伙时,本企业财产少于本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作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作企业可搬迁经营地址或者协商一致同意解散企业。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作企业收入。
  第二十条 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人一致同意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四)合作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合作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作人担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自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作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作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作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作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作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合作企业注销后,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一)合作企业清算时,合作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作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作企业清算资产。
  (二)合作企业清算时,合作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作人平均分配合作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三条 合作人对合作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作企业或者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或者合作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作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作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作企业;给合作企业或者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作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其他合作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作人擅自执行合作事务,给合作企业或者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作企业所有;给合作企业或者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作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其他
  (一)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作人共同在场当面各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作协议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效益。
第三十一条 备注: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boyinb……(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5-08-0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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