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精神病人犯案怎么判!
精神病人犯案怎么判! 案件经过:2011年2月22日早上7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刘润华趁被害人江德局(独居在家)起床开门上厕所之际,溜入其家中准备盗窃财物,却被上厕所回来的江德局撞见,刘润华见被盗窃行为败露,遂对被害人江德局用篾刀及榔头将其杀害。为掩盖其罪行,遂将死者用绳索捆绑,将其弄至死者床上,并把作案工具及现场濺血物品一并堆放其床上,并用被子盖住,并淋上菜仔油,意欲点火焚尸灭迹。因其作案时间为早上,天开始亮了,如果当时点火,怕很快被人发现,遂暂未实施,凶手还对杀人的第一现场地面血迹进行了擦洗后离开作案现场。案发上午凶手还挑水清洗了作案时穿的衣物,下午2点过意欲重返作案现场时,当正准备进入受害人江德局家中时,正巧被死者其哥江德省撞见。凶手刘润华见被人发现,遂转身惊慌逃走。当江德省到其家中,发现其弟江德局被害后,遂打电话报警。公安局很快到达现场,并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和走访了解,很快就确认犯罪嫌疑人刘润华,并立即对刘润华制定抓捕方案。当天下午很快便将犯罪嫌疑人刘润华在其家中抓获,并连夜对犯罪嫌疑人刘润华进行审迅,一开始刘润华对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但在警方提取的大量而充足的证据面前,刘润华不得不承认并如实交待其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后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据说表现为精神失常,后经华西做精神病鉴定,其结论为:偏执型精神病,对案件负部分刑事责任!对于这种结果,受害人家属以及当地人都不能接受,因为犯罪嫌疑人平常的表现都极为正常,根本看不出有精神病症状.而且就本案做案经过来看,都可以看出思维很正常,怎么会是这样的结果呢?如果受害方不同意此结果应该怎么办?如果认可此结果,会怎么判?请教指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江太公(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5-03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