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住房性质的认定
住房性质的认定 我家有临街的门市200多平米的面积,而且用来自己做生意,30多年,证照齐全,在2010年拆迁时按破门开店处置,只得了36000元。我们当地的补偿政策是这样写的“住宅破门开店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给与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即按实际从业人数每人每月750元标准计算,”我觉得这样是不理的。我家房本使用性质是住宅,实际上是营业用房,请问律师向我这种情况,遇到拆迁是按住宅用房还是按非住宅用房来得到补偿?住宅和非住宅是怎样来认定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3691……(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1-05-03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