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法院违法怎么办?
法院违法怎么办?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受理的民事继承案件。被丰台法院王佐法庭采用小集团的做法蓄意拖延20个月没有判决。后转交丰台法院民一庭审理,至2009年今又过12个月,依然不给予审理。法官违法触目惊心,当事人叫天不灵!
审判员张**受理此案时间3个月,(2006年11月9日至2007年2月9日)以起诉书不符合格式为由,要求起诉人重新立案。当事人对此十分不满。将案件拖延至3个月的时候在告之当事人。其本身就是蓄意拖延办案时间。属于执法者无视国家法律,属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另一审判员张**受理此案时间更长(2007年2月13日至2007年9月14日),长达7个月的时间,不仅未对此案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处理,反而将公告费用私自积压104天不去公告。导致本案再次拖延审理75天。从2007年5月18日收的公告费一直到2007年8月28日竟然告之当事人:“我不知道去那里公告,你把钱拿回去自己去公告吧”。
当事人没有收审判员退回来的钱,第二天审判员就知道去哪里公告了,但是公告费剩余下30元钱,至今没有退还!
受人之托,忠于人之事,这是做人最起码的道德标准。更何况人民法院审判员?玩弄当事人是小事!触犯国家法律是大事!
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这期间的5月23日,当事人得知西王佐村委会早已经私下将拆迁补偿款划拨给被告王**后立刻正式申请要求王佐法庭做财产诉讼保全,但王佐法庭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却始终没有答复,当事人催问审判员时,审判员说:“我该做的全做了,谁知道领导怎么想的啊”?。
审判长陈**曾主动解释说:“张**接手这个案子后,曾向主管庭审的院长汇报过”。
从开始申请财产保全到2007年9月14日王佐法庭庭长代表丰台法院院长接待当事人。王佐法庭已经拖延了4个月的时间。审判员的理由是:“你必须提供对方存折的账号”否则我们不能保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的权利可以大于国法吗?审判员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吗?审判员可以执法犯法吗?审判员有特殊权利吗?。如果回答没有,上述审判员又怎敢如此大胆?这种做法还是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做法吗?
人民法院本身就是国家的执法部门,理应有严格的纪检监察机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审判员不惜铤而走险而触犯国家法律呢?他们何以有恃无恐?是有什么后台?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当事人无从知道。但当事人只希望我们的人民法院在要求全国人民遵纪守法的同时,自己先做到遵纪守法!现在却是法官违法已经明目张胆!并且状告无门!
让执法犯法者坐在审判席上审理案件还能公证吗?当事人还能相信这样的执法者吗?假如这样的执法者还被任命继续审理案件,当事人还能相信我们的人民法院吗?
请监察部门高度重视“此案”,因延误审理而给本案当事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必须要由丰台法院承担!
只有惩前才能毖后,如果法院不对上述审判员进行查处,势必将来还要再次出现十个百个蓄意拖延审理的,今天拖延32个月没有得到惩处,明天就有敢拖延64个月的。当事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法院的工作将如何开展?法院将失去人民法院为人民的高大形象。
当事人叫天不灵,叫地不语,曾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所有法院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信访材料却如石沉大海!终究没有任何反映。
谁来对法官违法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原告当事人有75岁的老人,接近3年的时间却得不到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们的人民法院审判员还有点良知和人性吗?还配继续从事法律工作吗?
司法腐败是一切社会腐败的根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lwjq@……(北京)
提问时间:2009-07-07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