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租用的员工宿舍漏水导致楼下新装修房被淹,谁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的员工宿舍漏水导致楼下新装修房被淹,谁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我在朝阳区东大桥附近租用一间商铺用作个体经营,在商铺附近另外通过某中介公司租用了一套民宅用作员工宿舍。该民宅位于六楼603号,当时上一任承租方合同未到期,我、中介方、上一任承租方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同意将该民宅转租给我,并直接将上一任承租方与中介公司签署的合同中乙方(承租方)签名划掉,补签了我的名字,作为租赁合同。同时因为一时大意,我并未仔细检查民宅内各种设施是否完好可用。
其后因为商铺装修及经营资质申请过程诸多耽误,及至2011年4月我的商铺才开业,过程中我方从未有任何人进入过该民宅,直到3月底我的两名员工先后搬进去居住,然后就告诉我里面的电器除了电视机之外其余全部是损坏的无法使用,马桶也无法冲水(我自己并不在该宿舍居住)。我打电话与中介联系修理,中介说都租了这么久了是我们自己弄坏的他们不负责任。这事儿还没搞清楚呢,重头戏来了:
11年4月27日,我的两名员工早晨9点到商铺工作,中午时1点左右我接到中介公司电话说我们宿舍漏水,叫我去看一下,我立刻让居住在宿舍的一名员工回去查看,随后我自己也赶到宿舍现场——我到的时候漏水的水管水流尚未停止。原来是位于厨房的热水器上水管,由于年久老化完全锈蚀,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自然断裂喷水。当时房管局的维修人员和110巡警都在场,房管局维修人员在试图关掉603自来水总阀门时,总阀门也因为老旧锈蚀被直接拧断了,最后房管局关掉了整栋大楼的供水,漏水才得以停止。同时房管局维修人员在他们内部的事件报告上也写了有老旧失修字样。宿舍位于六楼,我去的时候水就已经流到了一楼,宿舍楼下五、四、三、二层的房子都有不同程度渗水,以五楼503号最为严重——503号是刚刚装修完毕准备结婚用的新房,家具都尚未拆掉包装,暂无人居住。
之后中介公司一口咬定和他们无关,是我们租客的责任。我抱着做人做事讲良心、不吵架只解决问题的原则,先不与中介纠缠责任归属,与所有受害居民耐心沟通,最后与以503业主为首的受害居民方、中介方在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草拟了一份“事件证明”,其中大致写明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经过——特别注明了是家中无人时管道老旧爆裂造成漏水;
2、主要受害方(503号)明显因渗水造成的损失,包括房顶、墙面水渍,木地板积水,厨房吊顶脱落,部分家具水侵等;
3、承诺待503号房屋干燥后再视详细损坏情况予以修缮,并写明责任及费用承担由我们与中介方、603业主根据租房协议协商。
然后我以及中介方代表都有签字确认。
事件自此本告一段落,我原打算一边等待受损房屋干燥,一边与中介、603业主协商清楚责任归属,再决定修缮事宜。但是接着第二天第三天,503业主及中介都疯狂给我打电话,尤其503业主,反复强调所用装修材料如何名贵、损失多么严重、甚至自己有心脏病之类,还说结婚请柬已发等着用房子这耽误了要赔损失——实际503装修墙面只是普通刷漆,木地板也是低档复合材料,婚期我也从503家一人的口中得知是在9月份——503业主现在开口索赔6万人民币,,而中介则对着我软硬兼施说全是我方的责任,真正是人善就有人欺……同时我事发当日在与居民沟通中得知,6楼漏水淹楼下已不是第一次,以前有过几次类似事件,只是这次最为严重。我立刻想到既然有前科,以无良中介的心眼,租房合同中必然有所准备。于是仔细查看租房协议,果然其中有一条,原文如下:甲方有急事联络不上乙方时,甲方有权会同相关部门入室查看。因水、电、气等泄露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顺带补充,事发当日我到达宿舍时,宿舍门已被撬开,换锁费用、当天更换漏水的水管、阀门的费用,我都已先行支付。另外,603本身淹水最严重,我员工的床、杯子、衣服鞋子都遭水泡,第二天地板也出现拱翘。
现在,我已无意再与他们纠缠,打算直接诉诸法律,按法庭判决办事——法庭裁决我应承担的部分,我绝无二言。想咨询:
1、划掉上一任乙方签名再签署我名字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有效,上面提到的合同中那一条,能不能够界定这次的事件就是我方的责任?
3、如果不能,责任究竟是谁的或者都由谁分担?
4、像这种住宅楼,水管已经锈蚀得只剩下铁锈,像房管局、物业这样的部门,是不是也有责任?
5、整个租房到漏水过程中,603业主从未出面,和他有关系吗?
6、我的员工因漏水遭受的损失,包括更换水管、阀门、门锁等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7、603里面除了电视机之外都是坏的,现在地板也翘了,我如果要继续居住,是不是应该找中介或603业主负责维修?如果不打算继续居住,能不能够要回已经交付的半年房租和租房押金?(我的员工是3月27还是28号才入住的,之前603用电阀门被我关闭一直未走字,因此电表走字情况是否可以证明我并不是住了很久把它用坏了?)
真诚希望能得到正义律师的法律援助,也愿意支付相关法律费用,如您愿意帮忙,烦请耐心解答我的疑问,并留下联络方式,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日月昭昭(北京)
提问时间:2011-04-30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