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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军品企业政策性破产改制

国营军品企业政策性破产改制 在职职工匀签有无固定期限合同,政策性破产后职工仍然在生产工作,无任何现金赔付,现管理人员以保险无法续交的理由要职工重签合同,期限1年,并说1年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更改,用人单位性质由全民改为国有,请问这是合法的吗,有无损害职工复利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小小职员(湖北)
提问时间:2011-04-29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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