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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前段时间买了一套房子,因当时他的购房资格不够,房本上就写得他女朋友的名字

我弟前段时间买了一套房子,因当时他的购房资格不够,房本上就写得他女朋友的名字 我弟前段时间买了一套房子,因当时他的购房资格不够,房本上就写得他女朋友的名字,但现在两人要分手,女方说不要房子,但如果现在过户给我弟的话需要交好几万的营业税,家里暂时出不起这个钱,就想两人能不能先到公证处去做个公证,就说房子实际是我弟的,五年之后再过户,但在这五年之间女方不能私自卖房,我想请问的是如果公证过具有法律效力吗?女方还能私自卖房吗?房管局会认同这个东西吗?谢谢!急需得到答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5-08-03 07:4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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