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求教~此二被告是否应该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求教~此二被告是否应该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此案经过为~
一伙朋友一起去KTV聚会,就要了一个“小姐”陪酒,散场后这伙人就去外面吃宵夜,(注:并未邀请这个陪酒的小姐,但这个小姐还是执意跟来。)此女主动与这伙男士划拳,多次劝其罢杯均不听劝告,白酒喝下四五斤,散场后准备各自回家,这伙人都是骑摩托车的包括此女士,但此女士以喝醉刚起步就连跌三交,于是这伙人中(小A)就起了个好心主动要求护送此女士回家,并把此女士的摩托车暂存在吃宵夜处打好交代,就送此女士回家了。这伙人当中另有一人(小B)因家远夜也深了就独自一人去找住处了。 (注:小A与小B二人是同事也是感情深厚的朋友)
(小A)将此女士送到她所说的地点准备离去但此女士以神智不清找了几道门都用钥匙开不了,并开始“发酒疯”(小A)无耐又担心她一个女人家深夜独醉在街头会出意外,只好守候在一旁。时隔不久(小B)给(小A)来电话称其以找到暂住的地方问其是否到家如无到家就到他处一起住,(小A)称“护送任务”中断无法脱身。于是(小B)打的士赶到现场和(小A)一起将此女士护送到(小B)的住处。(注:此处是一个客房部二楼房间为三人间三张床(小A)(小B)女士各一张)到住处后(小B)就睡下休息,此女士要求入卫生间解大便但久无声息,(小A)入内查看,发现女士以瘫倒在卫生间内,卫生间内到处是被此女士践踏的大便和呕吐物,(小A)相当生气草草用毛巾为此女士擦洗了一下就将其拖放在她的床位上,然后关灯到卫生间打扫此女士留下的脏物,不到五分钟外面(小B)喊“人呢?这女人不见了”(小A)忙入内寻找,但见门未开过但窗户开着一半,探首窗外此女已在窗下(小A)和(小B)大惊,忙将其送至医院陪护并报警。派出所马上介入调查。
次日此女士酒醒但结果却大大出呼(小A)(小B)的意料之外。此女士跌的不轻,身上三处骨折有可能落下残疾并指证除(小A)(小B)以外的第三名男子对其施暴导致其为自保主动跳楼。
派出所的经过三方((小A)(小B),受害人,客房部)取证,证实当晚确实只有(小A)(小B)二人并不存在此女所称第三人并且此女两次口供互相矛盾,调查结论和(小A)(小B)所述一至所以不做立案, 但此女士不服要求与此事件有关的(小A)(小B)赔偿三万元,否则就告上法院。(注:此女跌伤数日后就直接以“强奸未遂”直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但因无任何证据未经过派出所审核。尔且最后此女士也知道了当时只有(小A)(小B)在场所以她只准备告他们两人)
(小A)(小B)是相当无耐,想拿点钱出来把事了了,但自已又没有犯什么过错。一分不赔好象也不应该。
此问题以和多位懂法的同事咨询,但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AB没有法律责任。一种又说是: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女意识恍惚跳楼与此前过度饮酒有关,AB等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应但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作适当赔偿。还有一种说法是:没有刑事责任;如果对方起诉AB的民事责任,对方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我本人在此请问各位法律专家象(小A)(小B)根据派出所调查的结论哪是一点刑事责任也没有,但此二人从护送以及将这个女士带到住所这一现实情况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应当承当什么样的责任?如有责任该赔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enzh……(云南-保山)
提问时间:2009-07-0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