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这份延迟交房的通知是正当理由吗?
这份延迟交房的通知是正当理由吗? 律师您好:我去年在开发区买了一套房子,原合同定于今年五一前交房,但前几天接到一份通知,是这样写的:
为保障购房户权利和利益,滨州市建设局下发了《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开发项目竣工后在公用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后方可交付业主使用(原来一贯的做法是:只要楼房竣工就马上交给业主,配套设施以后建)。同时滨州开发区下发了《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革》的通知。通知中严格规定商品房外墙必须保温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开发公司、监理公司、销售公司开会研究并征求部分业主的意见后决定将房屋定于2011年7月31日交付使用。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海涵!
请问,这份延迟交房的通知是正当理由吗?我是否应该按合同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肯请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崔祥国(山东-滨州)
提问时间:2011-04-25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