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事故起因的鉴定
关于事故起因的鉴定 本人销售出去的吊机在销售出去超出保质时限后(收据上标明电机保半年人为不保),出现故障,由于操作人员再出现故障后手抓被吊物品时,固定螺丝松动导致操作人员连同设备一起从2楼掉下并摔伤,现在没有现场也不能证明当时是否停电或电路故障,应该怎么认定事故与我的产品有关或者无关?如果是质量问题我是否应该负连带责任?我应该承担%多少的责任?使用方如果保养不当我是否承担责任?国家规定的质保范围应该是怎样的?现在机器外包装没有表示不清楚,光凭收据是否能证明机器就是我销售出去的?希望北京、河北或者西安有耐心的律师能详细的分析一下,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张子伟(河北)
提问时间:2011-04-22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