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误工费是算前一个鉴定还是后一个鉴定呢?
对于误工时间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按照规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实践当中出现第一次伤残鉴定后,对方提出异议最后又重新作出伤残鉴定的情况下,误工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本律师认为:
1、第一次鉴定时受害人病情已经稳定并符合鉴定条件的,对方只是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定残前一天应按照第一次鉴定确定。如果这种情况按照第二次鉴定确定,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形:比如受害人是在2008年3月病情稳定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做的鉴定,2008年6月去法院起诉,受理后7月份送达被告,被告收到文书后提出异议提出要求重新鉴定,8月份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10月份鉴定机构作出第二次鉴定。这样两次鉴定时间相差7个月,而第一次鉴定时,受害人病情已经稳定且符合鉴定条件。
2、第一次鉴定时受害人病情尚未稳定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可以不按照第一次鉴定确定定残前一天。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应当按后一个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