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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姐弟房屋互换,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姐弟房屋互换,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2005年姐弟俩在政府征收土地后,两人各获得安置房屋一套(姐姐80平方,弟弟70平),为了照顾老母亲,姐弟俩协商决定相互调换未来获得的安置房,2008年3月姐姐的房屋交房入住,并于2008年3月底与弟弟办理互赠的协议而且进行了公证。弟弟也于2009年初入住双方互赠交换后的房屋。
双方房屋的房产证至今未办理下来,今日获知,未能办理下来的原因是柳州市国土局要求双方均交纳2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房产证。请问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这样的要求吗?是否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ndre(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11-04-2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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