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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中产生的人身损害纠纷

“帮工”中产生的人身损害纠纷 “帮工”中产生的人身损害纠纷
一、案情简要:2002年8月,李某家旧房改建并新建第二、三层房。李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李某遂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帮忙建房。2002年9月,张某帮忙李某将已修建好的钢筋混凝土的平房内拆除支架木,张某在拆除的过程中,被一根支木掉下打伤,张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当晚死亡。张某死后,遗留有两个女孩,分别是12岁、14岁(出生年月?)并有年迈80的老母亲。在村委会的协调下(时间?),李某同意支付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并同意每年拿几吨煤炭给两个孩子及张某的母亲作燃料。村委会的协调没有记录,也没有形成文字依据。张某在支付了一年的费用后,没有继续支付。次年,张某的母亲病故。两个孩子没有生活来源,辍学在家,为了生存只好外出务工。多年后,2009年,两个孩子找到李某要求赔偿其父亲死亡的相关费用,遭到李某拒绝,两个孩子张某艳、张某青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8万元。被告张某答辩不应赔偿相关费用因为:1、原告之父不是张某请来帮忙的,是张某自己前来帮忙的。2、张某死后在村委的协调下,双方已经对此事达成协议,原告多年后起诉违反了协议约定。3、原告之父死亡时间是2002年,现在是2009年,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sghxq(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1-04-1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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