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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被侵犯,法院为何不立案?

权利被侵犯,法院为何不立案? 我家私房在1970年(文革期间)被街道办非法占有使用后,便勾结桥口区房产公司一起制造虚假材料,将我自住房以“新发现漏改”为由,于是他们在1978年10月利用手中权利再次将我们的房屋进行私改(不付定息).(其实国家早在1964年就有国房字(64)21号文件;“今后不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且1978年国家已经对文革中被非法侵占的私房在进行清退了),可他们完全是知法.违法.犯法啊。
  1992年4月,房产公司又搞旧城改造要拆除我们所居住的房子,我父亲在讨房申诉无望之下被逼得于92年4月21日上吊身亡。后来我们通过不断上访,终于在95年9月得到发还,但是他们却以原房拆除为由,只愿付给我们房屋的残值价作为唯一补偿方案,要我们接受,其他什么住房安置以及以前的经济损失都不谈,请问这是否显失公平?由于我们拒绝了这个不合理的补偿,他们却在2000年7月,用行政强制手段搞暗箱操作,在未经我们权利人协商和授权的情况下,将我们房屋的“补偿”款随意抵扣的其他地方,这种行政乱作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利益,我们曾无数次要求他们按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却被遭到拒绝,我们也到过法院,法院不给我们立案。请问我们到底该怎样来维权,维护我们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望请各位法律专家和律师给我们指路,我先行谢谢您们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私房维权人(湖北)
提问时间:2011-04-1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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