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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审查

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你好,我是遵义市某服装店的一名实习店员,我是2011年3月10号与这家服装店实习的,签了3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的解聘与辞职是这样写的: 在试用期间,店铺和员工任何一方在认为对方不能胜任该岗位或不适合时,可单方解除合同。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店铺负责人提出申请。员工一经签字既具有法律效力,须严格履行以上条款并执行。   我4月9号向该店铺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但是4月15号,就是今天,店长又发了与合同上相反的内容,说是签过合同的,必须做满3个月,没有做满的就不发工资,还说我们自动毁约不用来上班了,我不知道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真的有法律效益,合同签了,也不按合同上说的来做,随便改来改去的,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99011……(贵州-遵义)
提问时间:2011-04-15 22:1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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