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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房预售协议被开发商毁约

团购房预售协议被开发商毁约 我们120户文化系统职工,在局里组织的团购房活动中,06年与开发商签了《团购房预售协议》,该协议规定开发商竞标得到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即08年交房(此前我们每户3万元用作了这块土地费),同时约定了团购房价,但开发商见当时房价不高,找出各种借口捂地不建房,直到2010年8月才动工,现在准备领取售房许可证后开始预售房了,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突然向法院起诉,以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为据,要求法院判令我们06年与开发商签了《团购房预售协议》的无效,开发商要全面毁约了,我们该怎么办,望指点。
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怎么会作出这样伤害团购房弱势群体的司法解释?望指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gx……(重庆)
提问时间:2011-04-1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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