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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合伙人开了家公司 当时办理工商执照时是签订的股份各占50

我和合伙人开了家公司 当时办理工商执照时是签订的股份各占50 我和合伙人开了家公司 当时办理工商执照时是签订的股份各占50%  私下口头约定如果对方要求对方退股 那么赔付对方10倍违约金 现在法人要求我们退股 短信内容是:大家好聚好散 要不我们退股  当时我回他的是那就我们退  现在他不分我们共同盈利的利润 说是我们不做后  后续工作太多  我们现在签订了这个协议:经xx和xx双方协商,从2015年7月12日起xx自愿从xx公司退股,所占股金12万,7月12日之前xx安装费用20500,由法人xx7月20号之前付清!共计;14500,xx自7月12日退股后公司一切问题与xx无关。请问这个具有法律效益吗?双方有签字和盖手印 ,我们需要到工商局去修改吗?如果后面公司出现安装人员生命问题 我们负责吗?如果对方不还钱 我们有法律效益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四川-内江)
提问时间:2015-07-13 21:4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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