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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我是一个来郑州拼搏十多年的农民工,属郑漂一族。这些年全家五口人租住在不到四十平米的房子里,辛勤劳动省吃俭用终于攒够了在郑州买房的首付款,打算在郑州买套房子结束租住的蜗居生活。2009年9月25号早早起床就去升龙凤凰城排队购房,并交付了2万元的预购款,当时升龙凤凰城的房价是5300元每平方米。在10月份升龙凤凰城开盘之前,中介给我介绍了一套二手房,每平方米合4000元,买了就能住,我觉得挺合适。于是就于2009年11月3号和中介、被告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方式、立契过户及交房时间,税费承担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也就是我为履行合同义务,11月4号把几张不同银行的定期存款全部按活期利率取出,11月11号申请退掉升龙凤凰城认购房子的2万元预购款。筹够房款后就催促中介和房主二被告区房管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到了,被告王嘉又以开不来身份证明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09年底为赶房产政策末班车,买房的人很多,房价飞速上涨,原告心里特别着急。就给中介说:这套房子你们也给我买不成,赶快把钱退给我让我回去买升龙凤凰城的房子吧!中介却说:买不成房子是被告王嘉不配合的原因,要退也只能退你定金和代办费,佣金不退,要退佣金得等被告把佣金补上后才能退。
原告又给被告发催告函,被告以开不来身份证明为由既不赔偿佣金损失也不履行合同。实在没有别的办法,我只好咨询律师,问了好几家律师事务所,都说开不来证明好办,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出个调解证明或判决书,拿到房管局就能过户了。原告只好又花5000元钱请律师,又交了9618元的诉讼费,起诉到金水区人民法院。等到开庭时被告又改口说他想买的房子没有买好,把房子卖了没地方住,现在决定房子不卖了。法官做了笔录,收了原、被告的证据后休庭。
每隔几天原告就去法院问问情况,法官都让回去等通知。已经记不清这一年往法院跑了多少趟,法院从没有调解过一次。我在王璐佳法官面前抱怨两句,王法官却说:嫌时间长就别打官司!有个好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找厅长反映一下下判决会快些。我找到了吴厅长,吴厅长打电话催促了王法官两次。过几天我又去法院,王法官说:托这么长时间是因为你的案子不好判,要把房子判卖给你吧,被告没地方住。我说:王法官,被告那人不诚实,不是他卖了房子没地方住,他是看房价上涨了,想卖更高的价钱呢,我和中介去他家看房的时候,被告王嘉曾说过,他这套房子除了冬天送暖气的时候住,平时都没有住过。
法官王璐佳说被告夫妻两个都是独生子女,平时都住在父母那里。我说:王法官。你说房子没法判给我,可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该判给我吧?王法官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太高,被告也不是很有钱。(呵呵,法官对被告可真照顾啊,卖了房子没地方住就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不卖房,不是很有钱就可以不用赔偿。唉,我家不买房子也没地方住,我家也很没有钱就活该白白损失那么多钱?) 我说: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没有超过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连我损失的三分之一都不到,这违约金怎么能算高呢?现在被告涉案的房子升值了二十多万元,你们不判我房子,再不判我违约金,你说我损失那么多钱该怎么办啊?王法官说:人家是本地人而你们是外地人。判决书写好了,等院长签过字通知你来领。(呵呵,法律还有规定外地人就得受本地人的欺负?)
2010年11月20日原告我等了快一年的判决书下来了,判决结果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赔偿原告证据不足。
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判决理由不足,判决错误。一审法院在审理原告案件中把被告恶意毁约的事实判决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是不正确的。原告不服这样判决的理由如下:
原告去房产局查询过,房管局曾办理过多起与本案类似的过户手续。原曾经服役的士兵证与现在的身份证是同一人的证明,别人都能开来,为何被告就开不来呢?这个原因法院应该调查清楚,而一审法院判决并没有相关调查证据。
2009年11月8日,原告和中介的业务员李先勇、负责过户的王捷一起去了被告家中。原告对被告说:我们今天来的目的主要是对你说我的购房款已经准备好了,看你什么时候开来证明能去过户。被告王嘉当时说:部队的证明好开,我服役的部队就在郑州,咱自己有车,到部队一会就能开好。主要是我这几天没有时间去开,我也是托关系刚找到的工作刚上班不好意思请假。再等几天我抽时间去开证明。
之后,被告看到房价上涨了就想毁约。他改口说原来部队的领导都调走了,现任的领导都不认识,人家不给出任何证明。巧的是,原告有个老乡和被告王嘉在同一个部队服役,他们是战友,经常和部队领导在一起喝酒,老乡说部队的领导还是原来的领导,没有换。他要想开证明到部队就能开来。但若他不想开那个证明,提前跟部队领导打个招呼,谁都不会去开那证明得罪他。
这些情况原告向一审法官多次反应过,但一审法官并没有调查事实真相,把被告恶意毁约的事实判决成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原告听中介说,在一审时中介就向一审法院递交过中介托关系在派出所查到的被告能证明自己身份的信息证据。但一审法院从没提起过查证这些事实,
原告咨询了多个律师,都说只要我们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就不用部队开具的证明,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就可以过户了。一审法院收了原告要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所需费用9618元,一审法院也没有说出合同无法履行的真实理由,硬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是错误的,没有道理的。
一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赔偿原告的证据不足。原告曾经向一审法院递交过六项真实证据,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违约行为。还举证证明是被告、中介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的原因,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在审理原告的诉求中,指正不出原告违约的证据,也指正不出原告递交的六项证据中,哪一项据不属实,就判决原告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足。
     原告是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工,遭遇这样的困境,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审律师费已经不菲,二审律师费用我已经承担不起,维权只能靠自己,维权感觉非常困难。恳求法院领导,有正义感的好人帮我伸张正义。评论一下,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证据不足理由?请有正义的好人看看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足不足,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代办费):证明原告为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特向中介多交易项费用,证明原告没有违约。
证据二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已经证明是被告王嘉不给中介提供身份证明的原因无法办立契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证据三    银行存取款凭证及借条证明。证明原告没有违约。房屋买卖合同是2009年11月3号签订好的,为何要约定在11月20号之前才去办理立契过户呢?这半个月的期限是不是让原告准备购房款的时间?原告11月4号把银行的定期存款全部按活期利率取出这是不是给原告造成损失?这证据有啥不足?
证据四      升龙凤凰城认购预约金、凭证     原告在升龙凤凰城订房时售价是5300元每平方米,现在售价是8800元每平方米,这是不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证据五      录音光盘         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包括被告提供的录音光盘让有良心的人,伸张正义的人看看,哪句话证明是我原告违约了
证据六      (催告函)证明原告没有违约       原告发催告函一份,催促被告王嘉继续履行合同,返还定金。被告王嘉既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返还定金,酿成诉讼,这是不是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9618元,全部由原告承担。法院认为负有过错的中介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酿成诉讼的被告王嘉也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这样的判决公平、公道吗?这样的判决还有天理吗?这样的判决就是因为二被告是有钱有势的本地人,而原告是啥都没有的外地人吗?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那么多真实的证据,一审法院硬说是证据理由不足,让诚实信用的原告购房不成,还要承受房价上涨差价损失、银行存款利息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和误工费的损失。
不守信用的被告一分钱没有损失,一点点责任没有承担,反而享受着房子升值近三十万元的快乐。人民法院就是这样为人民主持公道的?
法院让我交9618元的诉讼费是我辛苦一年零两个月的血汗钱。拿着这不公平的判决书,我爱人气的要去法院跳楼,我说这样岂不是更冤枉了吗,我没要继续上诉,一审不公平二审,二审不公平三审,只要不公平,就要一直上诉,或者上访去,看看还有没有主持公道正义的地方?如果告到最后真找不到讲理的地方,咱报复着腐败的黑暗社会,也让天下人都知道是被权势逼的。
王法官说的很有道理,咱是外地来的农民,在法院一没有关系,二没钱请客送礼,对胜诉不再抱啥希望;但我很想请求法院在二审中能选出一个公平的青天法官公开审理、阳光的审理我的案件,即便是败诉也请求法院把原告违约的真是证据写明,长时间放在网络上也让大家群众评论评论是非曲直。
听说二审案件还得返回到一审法院审理,我真的很担心案子再落到原审法官手中,再次受到刁难。原告我当时怕这次上诉诉状被拖压,2010年12月17号去法院找一审法官询问上诉状转到中院没有,王法官告诉我上诉状早就转走了,让我回去等通知。我不放心就去中院立案庭查了,没有查到上诉状。我又回去问王法官,她说可能在路上走呢,我又去一审法院立案庭查了所有的地方都没有查到。我再去问王法官,她说交到内勤上去了。我去403内勤查询。内勤的工作人员说查不到,你去叫王法官的书记员过来吧。我又去找王法官,这次王法官说上诉状还在她的办公室放着呢。尊敬的王法官啊,你明知道上诉状没交就放在你的办公室,为何还要这样折腾我呢?我也是快50岁的人了,还患有风湿病,经不起这样的折腾。请求领导在二审中让一审所有的审理人员回避。
情有正义感的好人,看过我的资料和文件后能献上您伟大的爱心,帮受害者讨个公道。




                                                  在此谢谢大家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BCDE0……(湖北)
提问时间:2011-04-1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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