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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信用社贷款给当事人,是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当事人在七年之后才知道事情真相,

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信用社贷款给当事人,是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当事人在七年之后才知道事情真相, 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信用社贷款给当事人,是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当事人在七年之后才知道事情真相,现在贷款的数额该由谁来承担?而且当事人的合同都没有签字,就莫名其妙的背负债款,该追究谁的责任,是向信用社追究,还是向其工作人员追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623841……(广西-河池)
提问时间:2015-07-13 19:1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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