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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问题 吴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北京市市属一事业单位员工,与单位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三)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一方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为:违约时的档案工资*2.0系数*违约月数。”该项规定是否有效?我如果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离职,是否要按照该条款赔偿违约金。
另外,我一直想弄情况《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受《劳动保护法保护》?劳动合同法中第九十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不知道另有规定指的是什么?
谢谢赐教,不胜感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ngzh……(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5-07-08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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