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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作为承包单位,承包了一个工程。然后有个分部工程分包给李某(包工头)施工

我公司作为承包单位,承包了一个工程。然后有个分部工程分包给李某(包工头)施工 我公司作为承包单位,承包了一个工程。然后有个分部工程分包给李某(包工头)施工,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与材料商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该合同签名人为:李某,盖章为我公司章(但该章是李某私下找人造假的)。作为我司的法人代表,根本不知道这个合同的存在,直致该工程完工后,材料商找到我公司要钱,我公司才知道该合同的存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5-07-06 21:1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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