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强迫职工从事放射性作业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现在的工作岗位是测井职工,那么并非直接接触放射性源,现在单位要求您从事这个作业,您本身如果无作业许可证,且调整岗位的,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调岗工作。
其次,既然已经给您定岗为现场技术人员,那么用人单位强制调岗是不合法的。如果您不愿意接受调岗,对方扣除您的工资,您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再次,用人单位罚款必须有明确的制度存在,否则没有相关制度是不可以任意罚款的,且本身用人单位擅自调岗未征求劳动者同意也是违法的,故您完全可以拒绝。
最后,根据本案来看,您是可以拒绝的,如果用人单位强制扣除工资,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除了要求支付扣除工资外,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7-05 10:1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您的岗位是现场技术人员,并非直接接触放射性源的岗位工作,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岗,必须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可以,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调岗。一旦擅自调岗,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基本是面临败诉的,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就在此。且如前所述,一旦擅自调岗,您不愿继续工作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希望您顺利解决问题,也希望我的解答能解除您的困惑,如果满意,还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走法律程序。
你好!
首先,你不是专业做接接触到放射性源工作,根据劳动合同你除非自愿,否则单位不能强制,也不能因此处罚。
你好
1、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你的工作岗位,单位要求你从事其它的工作,属于变相的变更你的工作岗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你有权拒绝。
2、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所以,单位以扣发工资相威胁,强令你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3、如果公司对你的合理拒绝置若罔闻,仍然强令你从事危害身体的工作,或者扣发你的工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你的工资,或者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不过,现在就业比较困难,一旦你跟单位闹僵或者辞职,对你以后就业很不利,建议你慎重考虑,追号还是与单位协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