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务纠纷
劳务纠纷 我在一家小公司供职四个月,现已经因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离职。在我供职这家公司的四个月期间,公司一直以经营状况暂时不佳为由,没有支付给我任何劳动报酬,期间我向公司索要过多次,公司一再以相同的理由继续拖欠。
我和公司签的试用期合同是两个月,月薪是1200元,约定两个月试用期之后底薪为1500元。然而两个月试用期结束之后,公司没有与我续签任何劳动合同。并且在我供职的四个月间,公司两次放假,一次是过年的时候老板回南方探亲,放假23天,另一次是此后因为外面的欠款没有回来,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展开,放假10天。
现在我因离职再次索要工资,公司说要扣除我这两次放假期间的薪水,说这样的情况根本不用支付任何薪水给我,我不知道这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因为后两个月公司没有和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在给我结算工资的时候,公司还想按照试用期每月1200元来计算,不知这又是否合乎相关规定?
两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即便公司没有与我主动续签任何劳动,是不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动视我为转正,并享受每月1500元的底薪待遇?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jq885……(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1-04-03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