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土地征收问题
1、协议无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形式,从广义上分析,应属于不动产的一种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不论C是否为家庭承包的成员之一,由于未达到法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属于擅自处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2、A,C,D的城镇户口,是否是设区的市的非农户口,如果是,那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他们应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如果不是,他们就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享有土地被征收后的相应补偿。
答:1、效力待定;应当由承包人签订,孩子经过承包人追认;2、没有;属于对农村人口的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