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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擅自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该告谁?

擅自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该告谁? 18年前即1992年,兄弟三人共建一幢房,二楼大厅平路面,兄弟间协议二楼大厅为共有,但无文字记载。大哥却瞒着两个弟弟擅自去申请房产登记,把应属共有的二楼大厅产权登记在自已名下,而多年来二楼大厅一直作为公共通道,直到2008年底大哥强行把大厅改为门面才结束这种共有特征,大哥说二楼大厅产权是他的,有房产证为证,两弟不服,以房屋登记违法为由把县城建局房管所及大哥告上法院,请求县城建局房管所重新作出具体行为,把二楼大厅产权登记为三人共同所有,在一审败诉后,又诉至二审,在二审时,大哥已承认是自已去办理房产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也均为自已所签,说是受两弟弟委托的,但又无委托书证明其所言,按理说县城建局房管所在大哥自称受委托办理情况下,却没有交验其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没有调查房屋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情况下,就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明显违反法定的房屋登记程序。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二审判决时没有明确县城建局房管所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是否违法,却说房产证是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县城建局房管所只是填发证单位,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发回重审。两弟弟不解,对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受理、审核、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建设局房管所,可知,县建设局房管所不仅仅是填发单位,而且是审核单位,此案中把县建设局房管所列入被告何错之有,请问,此案中的适格被告是谁?是人民政府吗?还是县长、书记?到二审才告之原告告错对象了,这是不是使本案的诉讼成本成倍增加?原告是不是很冤?此案应告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申诉人000(广西-北海)
提问时间:2011-04-02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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