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房产继承纠纷
房产继承纠纷 事情原委:我爷爷2002年5月去世,奶奶2007年4月去世,育有5儿3女,去世后留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当时房产证在姑姑那里,房屋一直出租,直至2007年10月我们才知道房子已公证给二叔,是依据2001年二老在公证处的两份公证书。于是我们到公证处去看此两份公证遗嘱书,发现:
1、 二老均文盲,由律师代笔,写了两份代书遗嘱书,上面有二老的印章和指纹,但代书遗嘱书上没有二个见证人,却由公证处给予公证,我们提出,没有见证人,如何能公证?该处以公证员即作为见证人回复我们。
2、 我们指出,该公证书上这样写道:两位老人在我与xxx的面前按指纹…最后却只有一位公证员的签字。该处回复我们,在卷宗中有另外一个公证员的签字,在该公证书上这样写就可以。
经熟人指点,我们向该处提出对两份公证书进行复查,他们给我们的书面回复是全部合法。
其后,我们咨询过律师后,于2007年年底将该公证处告上法院,法院以“谁受益就告谁”的理由,让我们去告二叔(并未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后我们重新递交诉状,并于2008年1月立案审理。
法院于2008年3月开庭审理,我们提出要求验指纹。在其后的7个月中,共检验了3次,结果均为不构成鉴定条件。同年11月重新开庭,我们又提出另外证据:1、公证书的谈话笔录里最后一句话为:阅笔录无误请签字。既然二老为文盲,他们又怎样能看懂笔录的内容?那在笔录下面的指纹就合法有效?这是情理之中的事吗?2、该公证卷宗中,只有爷爷的送达回执,且送达人签字处为他人代签。而奶奶的送达回执却没有。3、在公证卷中的签发稿中,非常明显的有公证员名字的改动,却在改动处没有加盖公章。同时我们申请到代书遗嘱的律师事务所提取委托书,还申请到青岛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对该公证卷宗进行斟验。
开完庭5日后,法院让我们去拿裁决书,判定我们一审败诉,对我们提出的证据予以采纳,但最后说证据不足以推翻公证书。我们的两份申请也给予驳回。
此后我们到同级检察院抗诉,说法院对我们提出的两份申请不予理睬,我们认为这是跟本案有重大关系的两份证据:委托书中会有两位老人的指纹,若此指纹清晰,即有可能构成鉴定条件。
后检察院出具了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并口头告知我们,你们诉错对象了,应该先告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后才打民事诉讼。
于是我们又重新到青岛市的市公证协会去对该公证书进行复查,该协会却出具了该公证书并无违法和不当的书面回复。
我们致电纪委,纪委说法院的事他们不管。后又找到市司法局,该司法局说,要我们到区司法局出具一个书面答复。而区司法局开始还说能给出,过几天后又说不给出具了。
(补充:1、在2001年时二老已80多岁的高龄,公证时却没有给予录像拍照。2、写代书遗嘱书的律师并没有二老的授权书,在公证卷宗中却有不少代签名的地方。)
我们作为老百姓真不知道该怎么办理这些事了,请各位好心的朋友出出主意吧!先在这里表示一下感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求高人指点(山东)
提问时间:2009-06-11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