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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

工程欠款 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的解释》中第二十条说: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我们的情况是这样:合同约定工程竣工三十日内审计完毕并付款到结算的95%,发包人自2008年10月19日收到结算文件后,至今未审计也未付款。案件在法院2010年1月受理至今未果。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套用上述第二十条,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这种情况请您给个建议,应如何处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滴叮滴(山东-滨州)
提问时间:2011-03-25 17:3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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