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06年入职,公司却在08年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11年还能否得到双月赔偿
我06年入职,公司却在08年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11年还能否得到双月赔偿 伍律师你好,我是2006年2月11日进入一家韩资企业的,有盖着公司公章的员工证为证。公司却在2008年3月24日才与我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现在2011年3月份,我想离开这家公司了。请问我这种情况符合“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违法解除获两倍赔偿”,及公司应当支付我的经济赔偿金吗?
PS:公司有规定,办公室人员加班时间在66.5小时内是无偿加班(平日加班150%倍,周六日加班200%,国家法定节假日300%折算合计66.5小时),超出66.5小时之后的加班才有加班费。这个规定从2006年2月到2009年6月份都没有以协议书之类的形式规定,只是公司口头规定。到了2009年6月份之后,公司与办公室职员签订一份协议书,规定主任级别以上,平日加班没有加班费,周六日加班50元,主任级别以下的,66.5小时内没有加班费,超出部分才有加班费,协议注明,办公室人员加班费已经包含在职位津贴、职务津贴、固定津贴、学历津贴之类里面。不签订协议的话,就不能入职,或者已经入职的职员,只有签字才能继续留在公司。而且协议一式两份,公司却把两份协议书都收藏起来不发给职员。
请问,公司这份协议书有没有违法劳动合同法里面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且,这份协议书没有通过公司的工会决议,也没有得到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审核。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huhui……(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1-03-19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