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在本月3号早上八点多钟,本人拿着对方男的身份证送到约定地点:朝阳桥下向东

在本月3号早上八点多钟,本人拿着对方男的身份证送到约定地点:朝阳桥下向东 在本月3号早上八点多钟,本人拿着对方男的身份证送到约定地点:朝阳桥下向东,我让他夫妻俩上了车,身份证给了他们,一路慢开到兆丰花园公交站头,对方女的问男的:还爱不爱我,男的没回答,女的就像泼妇一样伸手就抓我的脸,车上的小件都被她掰断拿出来当武器把我乱打乱砸一通,可怜我一个中晚期癌症病患者被打的无还手之力,后到医院诊断身上手臂上头上被多处抓伤,第六根内肋骨折,肺部也有受伤,本人于前天上午离院把所有的诊断证明和医生的小结都交到新丰街派出所,因接警的謷官不在,由所内的小民警接手,但这么多天了他们夫妻俩从未来医院看过我,女的甚至还扬言还要来打我,请问她这样做构成了什么罪名?她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我的一切费用她们不拿出来又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5-06-12 22:45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