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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 我于2001年12月16日,借款5万元给一朋友,他无意偿还,我于2003年初起诉他,经新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让其自2003年5月起至2005年5月止,每月20日前归还我2000元,利息按月息千分之五计算,利随本清。若他有一次不按期履行,我就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执行。可是一直至今他也没有偿还过一次款项,而且我也不知道他现在的固定住所,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ZI7283(安徽-芜湖)
提问时间:2011-03-1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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