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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2O13年1O月,我通过二手房东租赁南昌工人文化宫门口店铺,签订合同时注明一方违约

2O13年1O月,我通过二手房东租赁南昌工人文化宫门口店铺,签订合同时注明一方违约 2O13年1O月,我通过二手房东租赁南昌工人文化宫门口店铺,签订合同时注明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损失5万元,合同为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我即投入资金进行了店面装修,店面经营一年后,第二年合同续签时,二手房东要求更改违约赔偿金为一万元,我不同意她就不续签,迫于投入资金装修才刚一年,无奈我只能同意更改。重签后合同期限到2015年10月13日。现在,二手房东要我以13万转让店面,我认为转让费偏高不能接受,她即提出六月份要收回店铺,最多赔我一万违约金,我不同意坚持要求按合同办事,到期交店。她不让并放言说如到六月底不交店,将采取强制手段空店。她这种故意违约行为合法吗?如果她强制空店,我能报警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5-06-08 14:2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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