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手机短信是能具法律效力是否不包括涉及房屋买卖的,请教相关文件规定 !!!!谢谢指教

手机短信是能具法律效力是否不包括涉及房屋买卖的,请教相关文件规定 !!!!谢谢指教 《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据此,房屋买卖应签订书面合同,且该书面合同不能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因此手机短信方式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合法有效-------------请教是真的吗,在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有没有更完善更人性化更能今事实有依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蚁民(广东-肇庆)
提问时间:2011-03-16 01:1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