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债务追讨

真实借贷纠纷的案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求解答??

真实借贷纠纷的案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求解答?? 大体的案情是:

   原告:赵某  被告:沙某  赵某借款给沙某二十万,沙某不还已长达数年。

   据赵某调查,沙某与当地五居委有个关于集贸市场的合同,现在这个市场要被收回,但是此合同尚未到期,五居委决定补偿一百六十万给沙某,并已经支付他七十万,这七十万已被沙某用尽。目前,沙某因其他违法行为尚处于拘留中,于是剩余九十万暂存于五居委。

   不久,赵某诉至法院,并在五月十四日,向法院申请对五居委九十万中的二十万五千元申请财产保全,但五居委以担心财产被查封后,沙某拒绝搬迁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财产保全未果。

   随后,沙某的另一债权人起诉沙某,并在五月二十日对五居委九十万中的五十万申请财产保全成功,法院仅用三天时间就将此案审理终结!(据赵某了解,此案主办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官是被告沙某的亲戚。)

   赵某找到法院了解情况,要求法院说明原因,为什么自己先于另一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成功?并要求法院作出二十五千的财产保全,法院一开始给出的解释是财产被查封的五十万,赵某可以按比例受偿,但是后来又说这个可能不好办,即赵某可能得不到分配。

   赵某仍在坚持要求法院财产保全的努力中。

  问题:

   一 赵某若不进行财产保全,可否对另一债权人的五十万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在其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

   二 后于赵某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成功,而赵某却未得到允许,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难道不具有强制力吗?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五居委的不协助义务,五居委是否构成妨害执行责任,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是不是应该对其主要负责人予处罚?


  三 五居委作为沙某的债务人,尚余四十万的财产未冻结,债权人赵某是否有代位权?即赵某可否起诉五居委,列沙某为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四 赵某可以申请支付令吗?
  五 若判决生效后,沙某不能清偿债务,赵某是否可以代位申请执行第三人五居委的财产?若第三人五居委擅自向被执行人沙某履行债务,给赵某造成损失,五居委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追究其妨害执行责任?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ilin(山东)
提问时间:2009-06-03 17:48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