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真实借贷纠纷的案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求解答??
真实借贷纠纷的案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求解答?? 大体的案情是:
原告:赵某 被告:沙某 赵某借款给沙某二十万,沙某不还已长达数年。
据赵某调查,沙某与当地五居委有个关于集贸市场的合同,现在这个市场要被收回,但是此合同尚未到期,五居委决定补偿一百六十万给沙某,并已经支付他七十万,这七十万已被沙某用尽。目前,沙某因其他违法行为尚处于拘留中,于是剩余九十万暂存于五居委。
不久,赵某诉至法院,并在五月十四日,向法院申请对五居委九十万中的二十万五千元申请财产保全,但五居委以担心财产被查封后,沙某拒绝搬迁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财产保全未果。
随后,沙某的另一债权人起诉沙某,并在五月二十日对五居委九十万中的五十万申请财产保全成功,法院仅用三天时间就将此案审理终结!(据赵某了解,此案主办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官是被告沙某的亲戚。)
赵某找到法院了解情况,要求法院说明原因,为什么自己先于另一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成功?并要求法院作出二十五千的财产保全,法院一开始给出的解释是财产被查封的五十万,赵某可以按比例受偿,但是后来又说这个可能不好办,即赵某可能得不到分配。
赵某仍在坚持要求法院财产保全的努力中。
问题:
一 赵某若不进行财产保全,可否对另一债权人的五十万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在其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
二 后于赵某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成功,而赵某却未得到允许,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难道不具有强制力吗?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五居委的不协助义务,五居委是否构成妨害执行责任,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是不是应该对其主要负责人予处罚?
三 五居委作为沙某的债务人,尚余四十万的财产未冻结,债权人赵某是否有代位权?即赵某可否起诉五居委,列沙某为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四 赵某可以申请支付令吗?
五 若判决生效后,沙某不能清偿债务,赵某是否可以代位申请执行第三人五居委的财产?若第三人五居委擅自向被执行人沙某履行债务,给赵某造成损失,五居委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追究其妨害执行责任?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ilin(山东)
提问时间:2009-06-03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