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因人介绍认识不到3个月领了结婚证。半年后举行婚礼。但因婚前认识够婚后性格不合
男方的要求不合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