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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

这一重新鉴定要求合理吗?重新鉴定注意哪些问题?

这一重新鉴定要求合理吗?重新鉴定注意哪些问题? 我于2010年9月2日北京时间11时带待产的妻子妮某到喀什××医院。医生对其诊断为G4P1孕38W头位待产,疤痕子宫,脐绕颈两周,行各项辅助检查后于下午16时拟行剖腹产手术。签完手术同意书,于16:10时进入手术室,于17:10左右取出一名活男婴,男婴状况良好。17:30左右我妻子被推出手术室,面色苍白,精神极差,极度烦躁,恶心呕吐,低声呻吟,全身疼痛难忍,医生告知在手术过程中有出血情况,医院自己提供2包卫生纸之后先后要求家属提供7包卫生纸。在此过程中出血不止,因医院自己没有备用的血液,于19时左右要求家属到血站取血,到了血站,工作人员见到陪同我们一起去取血的护士就问“你们是××医院的吧?” ,“我们接到过通知,要求我们不给××医院供血”。见此情形,我向该工作人员出示了我的献血证说“我前后无偿献血1200毫升,我妻子正在××医院出血不止,请你们帮帮忙”工作人员让我们上三楼找相关工作人员,三楼的工作人员也说“我认得你,我们不是拒绝向你供血,而拒绝给××医院供血”无奈,我们打电话给××医院妇产科主任,同时也是我妻子的主治医师艾尼帕问她怎么办,她说让我们等一下,她会跟××医院领导反映情况,并打电话给血站领导。我们大约等了10几分钟,血站同意供血,我们取了600毫升血返回医院,取血过程耗费了大概40分钟,20:25分开始输血,我妻子仍然出血不止,病情没有好转的倾向,21时左右我妻子从病房被转到产房行止血措施,但出血仍然不能有效控制,主治医师建议行子宫切除术,并要求我们再次到血站去取血800毫升,我们相互商量之后,同意行子宫切除术。我签完手术同意书就去血站取血。子宫切除术于21:30分开始,于23:20分结束,并重新转到病房。主治医师要求我第三次去血站取血,我取回800毫升血。换了2次卫生纸之后出血基本停止,但是我妻子仍然面色苍白,精神极差,极度烦躁,低声呻吟,腰疼无法忍受,医务人员帮助其侧身后病情突变,口吐白沫,浑身冰凉,四肢抽搐,呼不答应,监测仪显示血压下降,呼吸、心率减慢,医务人员行人工心肺复苏并用药,这期间监测仪显示我妻子血压、心率、呼吸有所好转。凌晨2:40我妻子病情骤变,监测仪再次显示血压下降,呼吸、心率明显减慢并持续减慢,医务人员再次行人工心肺复苏并用药,但病情丝毫没有好转,监测仪除了显示心率以外其他各项均无显示。此时留院医务人员同从家里赶来的医务人员一起进行抢救,抢救大概持续45分钟,抢救无效,报死亡。

9月8日在律师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病历复印和病历封存,并给市卫生局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10月初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说医院要打开病历准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资料给医学会,因为我的代理律师不同意打开病历,卫生局没有受理我们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10月份我的代理律师带病历复印件到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所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果为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根据这一鉴定结果我们把医院告到市人民法院,3月9日开庭,我方代理律师举证时医院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说病历来源不明,因为目前原病历还在封存状态,对病历复印件的真实性持有怀疑,还说病历复印件可能被修改过,但是我们手里的每一页病历复印件上面都盖有医院的章子,医院只凭猜测和怀疑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向法官要求进行重新鉴定,法官也同意进行重新鉴定,请问,这个是否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是确实要做重新鉴定,我该怎么选择司法鉴定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htht(新疆-喀什)
提问时间:2011-03-13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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