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2011年2月22日前筹齐 在法律上应如何解释,急盼,谢谢各位好心的律师

2011年2月22日前筹齐 在法律上应如何解释,急盼,谢谢各位好心的律师 上述除定金外房款买方须在 2011年2月22日前筹齐,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买卖双方须在 2011年3月3日前亲自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递件至房管局,并分别将定金及除定金之外的剩余房款存入天津市房管局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买卖双方均应在 2011年3月6日前亲自到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以上这条,如果买方没有在22日零时之前通知我房款已经筹齐,是否就可视为违约?
1.如果筹齐房款而没通知我算违约吗?
2.如果筹齐房款而只是通知了中介公司而没通知我算违约吗?
3.怎样算筹齐房款了,只有定期存款和国库券算筹齐了吗?

4.如果没通知我就算违约,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解释吗?
5.以哪种通知方式为准,电话可以吗?还是要以文字形式?
6.如果买方这算违约,我有权力终止合同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jbigh……(天津)
提问时间:2011-03-13 10:50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