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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企图强奸并殴打两名女性受害者,受害者报警又遭到威胁和报复。请问法律上如何定性?

企图强奸并殴打两名女性受害者,受害者报警又遭到威胁和报复。请问法律上如何定性? 2015年6月3日下午,一名名叫王立春的男子,年龄大约40多岁,企图在包厢内强奸本店服务员,遭到服务员的强烈反抗后并殴打店内的两名女性服务人员,两名受害者选择报警处理后,又遭到这名叫王立春的男子的威胁和报复,6月4日凌晨3:33分左右,这名叫王立春的男子在次提着装满粪便的桶,向我们的店面泼粪。此事被门前监控拍下了全过程。我想问的是,我们的维权能否成功。法律会怎样处理这名行凶者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品品(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5-06-0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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