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大家帮我看看这份劳动仲裁委申请书,写得有没有问题
请大家帮我看看这份劳动仲裁委申请书,写得有没有问题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伟良性别:男,出生日期:1989.6.25,原系无锡市,无锡国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担任CNC编程工程师,
住址:无锡市,梅村镇,嘉禾一方小区,电话:15961782856
被申请人:无锡国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地址:无锡新区,新凤路36号。法人代表:吴寿华,电话:13915354687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赔偿6000元*7个月,共计42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1个月,共计60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平时加班:34.5元(时薪)*318H*1.5倍=16456.5元,
双休加班:34.5元*310H*2倍=2139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经过:申请人于2010年7月正式到无锡国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上班,担任CNC编程工程师一职,薪资为6000
元人民币每月,从入职至今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经常安排加班,从未给
付过加班费,也未安排过任何形式的补休,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11年2月底正式离职(离职是
和被申请人协商的)
法律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
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42000元的赔偿(即7个月的工资赔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
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申诉人应当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共计6000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1:安排劳动
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
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工资报酬,申诉人应当获得2010年7月 至2011
年2月的平时加班工资16456.5元以及双休加班工资21390元。
证 据: 1:公司同事的证词与书面证明。(证明事项:进公司时间,离职时间,薪资数额)注:证词为录音
形式。
2:与公司法人的电话通话录音。(证明事项:未签定劳动合同,未给付加班费,进公司时间,离职时
间,薪资数额,申请人辞职是通过批准的)
3:公司的工作服一件。 (证明事项: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4:公司平常工作的一部分文件。(电脑图档)
基于以上事实,请贵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公平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无锡市新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awfny……(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1-03-11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