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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请问重新立遗嘱协议书之后,协议书里面的责任问题有没有效?

请问重新立遗嘱协议书之后,协议书里面的责任问题有没有效? 协  议  书
    1、大儿子 张三2、二儿子张四兄弟二人均已经成年,由于之前已故老人张某生前意愿,由单位领导共同见证下和大儿子 张三、二儿子张四共同签订的协议遗嘱书,日后张某和李某两位老人去世后,将张某和李某两位老人现有居住在侨X路 1 号101室的房屋的产权继承居住权,由大儿子张三为财产继承居住权,(备注:由于房屋的产权没有买断,单位也有一半房屋的产权,此房屋只有居住权,考虑到毕竟是一家人,为划清产权居住权,避免争议,经母亲及家人见证下,重新更改以前所立下的遗嘱书,财产继承居住权一事,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侨X路 1 号101室的房屋的产权继承居住权,现由大儿子张 三和二儿子张四兄弟两人拥有平均50%的财产的继承居住权。
  
  二、由于父母亲二十多年来一直照顾大儿子 张三一家三口的起居饮食及带大孩子等共同生活因素,而父母亲从来没有照顾过二儿子张四一家三口的起居饮食及带大孩子工作等。经协商现由大儿子张三自愿承担母亲李某及照顾老人起居饮食和生病期间等事务,照顾到百年终老. 二儿子张四及其妻子可以在个人意愿以及个人能力下一起帮助照顾母亲李某日常生活以及生病期间等事务,照顾到百年终老以表关怀及孝心。从签订本协议即日起,母亲李某日后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老人百年终老后所有费用), 由二儿子张四单位报销后的剩余金额后各付一半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 日常生活费用由大儿子 张三和二儿子张四兄弟两人承担老人到百年终老. 
三、已故老人张某由单位一次性补偿家属抚恤金约及殡葬费用共约8000元,以及生前的所有现金.银行存款全部归母亲李某平日急需时使用。
  四、母亲李某由单位每月困难补贴生活费归母亲谭秀珍所有。
  五、经双方协商和更改遗嘱书重新签订后,财产继承居住权一事起, 兄弟两人每月暂支付母亲李某生活费300元(按日后的物价指数增加生活费的金额)。
六、其它财产归母亲李某所有,将来母亲李某百年终老后所有财产由兄弟两人平均或协商分配。
   七、此协议已更改,之前由单位领导共同见证下所立的遗嘱协议书无效 ,按照本协议书执行,吃亏或沾光已在此协议书说明分清个人应付责任,今后不得反悔,要求更改个人意愿。 
八、本协议共一页一式叁份,母亲与两兄弟夫妻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兄弟夫妻双方均不得反悔,一经签字后,此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立协议人:母亲李某:

立协议人:大儿子 张三:
 立协议人:大儿子 张三妻子:
    
立协议人:二儿子 张四:

立协议人:二儿子 张四妻子: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娇娇002(广东-江门)
提问时间:2011-03-1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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