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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自开荒地被村委会承租他人,双方协调时殴打致伤

自开荒地被村委会承租他人,双方协调时殴打致伤 你好,
 事情缘自2009年甲某自己开荒土地一块(植竹子),
自此一直照料至今,于2010年外出打工3个月之时,竟被村委会擅自承租给乙某,乙某未经甲某允许,放火烧毁竹林,随后甲某应村委会通知,去村委会双方当面调节时发生口角,乙方两名村民大打出手,将甲某肋骨打折一根。
 致家中主要劳动力长期内无法从事重劳动。
 想咨询如下问题:
 1.村民自行开荒山地,是否收法律保护。
 2.已经种植好的竹林擅自烧毁是否行为有不当或是违法,违规?
 3.在村行政机构,动手打人致伤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如要维权当适用何种法律?索赔依据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380833……(福建-三明)
提问时间:2011-03-09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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