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求助,关于女子赡养的两个问题,谢谢!
求助,关于女子赡养的两个问题,谢谢! 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能否解读为,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父母才有权要求赡养费?所以客观上是对子女权益的一种维护,无义务接受极少数父母的无理索求?
比如过去继母对继女百般虐待,当继女生活和经济独立后,又不顾其经济状况,将其当作摇钱树,继女也一直尽其所能、有求必应,只是亲缘渐无、来往渐少,那么继母老年时在无劳动能力但有足够收入和固定财产的情况下,要求明显超出当地经济水平的赡养费,法律支持继女拒绝么?作为一种保护自己的手段,当继母诉诸法律时,再依法履行应当的赡养费,避免私下出现不公平?
二、赡养费是否将无条件归属于父母财产,父母拥有独立的处理权?子女无权干涉赡养费的支出去向和数额,以确保赡养费只以赡养为用途?能否与父母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在付给赡养费同时附加这些条件?请问有没有法律途径,可以在很多子女的家庭,保证赡养费不会被父母私自退还并补贴给其他少数子女?
比如生父和继母共有6子女,继母会以子女平摊赡养费的名义,向继女索取钱财,而其生子女实质上并非付给,甚至继母会私自将赡养费补贴其子,而且声称住在谁家时会将赡养费的大部分付给谁(很明显法律规定赡养是无报酬的义务,而以此家的关系,继母几乎不可能到继女家住,当然只要到来,继女会无条件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angli……(河南)
提问时间:2015-05-28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