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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企业关于学生实习发生的劳动纠分咨询

学校与企业关于学生实习发生的劳动纠分咨询 我校与一工厂签订一协议,协议情况如下: 

我学校与工厂协商,安排一批在校学生(100人)进入到该工厂实习,约定实习期限为4个月,并且在学生入职满两个月后厂方补助学生来厂车费每人250元,但如果学校方在合同期未满时擅自将学生撤离,则学校需向厂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在合同上,厂方明确注明工厂是正规经营的企业。 

我只有25分,但真心想得到帮助!!谢谢!


但在学生在工厂实习工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如下: 

1、学生每月只可休息一天(每月的最后一天),如果在星期六或星期天任意一天或两天不上班累计三次则作开除处理。(也就是只有两次机会) 

2、学生在厂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1小时以上,正常情况下为12小时/天,特殊情况下甚至达到20个小时/天以上。 

3、学生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如需辞工可提前七天向部门提出申请,很多学生由于工作时间太长而提出辞职申请,但很少能够被厂方同意。 

4、厂方每月发放的工资,即便从公司所发的工资单上实际算起来都有大部分学生的要少几块钱。 

5、有个别学生在辞职单到期后,厂方还要求其继续在工作岗位上班(但并未支付工资)。 



我想咨询的是,我们现在学生实习还未达到四个月(但已满两个月),由于学生强烈要求辞职回校读书,经与厂方协商达不到目的,而且厂方答复如果学生这个时候撤离就按所签合同,不但不支付车费还要求我们支付违约金三万元。这是否合法呢?我是否能以上述5点为由而提出学生撤离工厂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q2114(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08-09-2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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