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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借税收登记证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借税收登记证 我于2009年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一个苗圃场,并依法办理了税收登记证。2010年2月,我书面全权委托一合伙人与一部门签订了一单生意。该合伙人于2010年6月将我的家属与该合伙人持税收登记证到国税局去领发票登记簿,但当天没有办到,我们便收回了税收登记证等证件。事后我于12月发现该合伙人已经从国税局领了登记簿,并私刻了苗场的发票专用章,从国税局领出发票后并为2月我委托合伙人签订生意部门开出80余万元的免税发票。我发现该情况后,便将该情况向国税局报告了。但现在国税局现在却以我转借税收登记证为名对我处以1000元罚款,请问:
  1、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借税收登记证?
  2、我的合伙人私刻我苗场发票专用章去领购发票登记簿并开出发票的事是否违法?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nylov……(贵州-遵义)
提问时间:2011-03-0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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