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类似殴打妻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类似的案例
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
可能涉嫌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所需的案例个人觉得是从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两个角度,阐发和宣传的比较好。
二、目前我能找到案例会有很多,如有需要可以提出您的要求。从年龄、家庭背景、原因,比如父母、性格、事件发生的等要求出发来确定一个好的,可圈可点的案子,以作分析,耐人寻味这样子会更好的。
三、个人意见,不是确切,做一下推测。希望对您有帮助。详细可以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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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够上轻伤以上的伤情或者长期殴打妻子,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好,如果不构成刑事案件,可以搜集固定证据,起诉对方家庭暴力,请求赔偿。家庭暴力要把握细节的问题。
你好!
首先,如果仅偶尔殴打,那需要构成轻伤以上后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最后,案例1
【案情】
30多岁的许某脾气暴躁,稍有不顺之处,就动手殴打妻子,其妻子经常被徐某打的鼻青脸肿。 2009年2月2日晚,徐某妻子因不堪忍受许某的长期殴打,便在许某喝的茶水中偷偷放了几片安眠药,希望他喝后立即睡觉,能够免受皮肉之苦。但许某发现后并没喝,拿起绳子将其妻子捆起来,用菜刀和木棒对她狠狠殴打,致其妻子的四肢多处骨折,当时其妻子被打昏过去;事后,许某为防止其妻子逃走,用绳子将其妻子捆绑在家中的床下面,其大儿子偷偷报案,后许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法医鉴定,其妻子的四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分歧】
本案中徐某此次殴打其妻子致轻伤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其理由是徐某长期殴打妻子,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常见的家庭暴力犯罪中,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构成上有许多交叉点和相似处。客观方面,两罪都可以表现为殴打行为;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但是,两罪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客观表现方面不同,虐待罪体现为对被害人一种长期的或经常性的打骂、冻饿等虐待行为,而故意伤害罪不存在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而故意伤害罪则是一次行为即可构成。另外,客体方面,虐待罪侵犯了被害人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和人身权,故意伤害罪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两者是有区别的。
(2)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具体的故意内容却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与摧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是出于对他人人身健康权的损害,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与此不同的是,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
(3):虐待罪中出现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与故意伤害罪中出现的伤亡后果的起因不同。虐待罪中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是由于受到长期打骂折磨的虐待行为引起的,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而是行为人长期、多次虐待被害人的结果;故意伤害罪中致人伤亡一般是一次行为造成的。故此,若被害人长期受到虐待同时又出现伤亡的后果时,要具体分析伤亡的后果与虐待行为是否有必然联系,以便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综上,结合本案分析,徐某长期殴打妻子,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虐待罪,而虐待罪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但此次徐某的妻子被殴打致使四肢多处骨折,是徐某出于故意伤害其妻子身体健康权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他用菜刀和木棒狠狠殴打妻子所造成的严重结果,不是他长期虐待其妻子的结果。
因此,本案中被害人被殴打成轻伤系这一次独立的被故意伤害的结果。本案由公诉机关对徐某这次殴打妻子致使其四肢多处骨折的行为提起公诉,是一个典型的故意伤害罪的公诉案件。
案例2
案情
梁甫华经常在醉酒后对妻子进行打骂。前不久,梁甫华又一次醉酒,以妻子有外遇为借口,将妻子的衣服剪坏、烧毁,并用皮带、板凳对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进行殴打,并以让妻子长跪为体罚,长达8个多小时,造成妻子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尸检,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钝击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环呼吸功能衰竭,但没有发现大量旧伤。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定性时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甫华的行为应定为虐待罪。梁甫华在酒醉之后,常常打骂妻子,而这次更是对妻子实施长时间的罚跪、打骂,最终造成妻子死亡。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当确定梁甫华犯虐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甫华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梁甫华由于怀疑妻子有外遇而进行报复,对妻子进行打骂、体罚。在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对妻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此结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据此,应当认定梁甫华犯故意伤害罪。
案例3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杨丽景,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系沧州市公安局干警,现住沧州市朝阳路服装厂宿舍楼2单元3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秀玲,女,194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县人,系沧州市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现住沧州市教育进修学校宿舍楼2单元3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晨,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沧州市规划设计院助理工程师,住址同上。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秀玲、朱晨虐待一案,运河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9日作出(2000)运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晨不服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日作出(2000)沧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运河区人民法院又以2000年10月22日作出(2000)运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被告人均不服又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诉人杨丽景与被告人陈秀玲、朱晨系婆媳及夫妻关系(已办离婚手续),自诉人与被告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争吵不休,1999年7月 30日夫妻分居生活,1998年11月29日被告人朱晨动手打了自诉人杨丽景,经医院诊断,脑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及神经症,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自诉人治疗花去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5560.6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朱晨给自诉人一封亲笔信承认动手打了自诉人杨丽景;证人张铁刚曾于 1998年11月30日证实了用汽车接自诉人杨丽景去沧州中西医院治疗外伤;并有该院诊断病历及黄窑卫生院票据连号证明。证人牛青云、田虹、葛娟等人证明被告人陈秀玲与自诉人融洽,对自诉人体贴照顾。原审法院以二被告陈秀玲、朱晨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虐待罪,宣告无罪;被告人朱晨赔偿自诉人杨丽景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5560.60元。判决宣判后,自诉人杨丽景以应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及增加赔偿额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陈秀玲、朱晨以在共同生活中婆媳、夫妻之间融洽,体贴照顾,没有对杨打骂的行为,民事部分不应赔偿为由同时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秀玲、朱晨不构成虐待罪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但原审自诉人提供的民事赔偿依据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民事赔偿部分的认定亦属不妥。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秀玲、朱晨及杨丽景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朱晨动手打了自诉人,并致轻微伤。但情节显著轻微,上诉人陈秀玲、朱晨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上诉人杨丽景诉称应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应增加赔偿额的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陈秀玲、朱晨提出不构成虐待罪,民事不应赔偿的理由应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00)运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维持原审法院第(一)项即判处被告人陈秀玲、朱晨无罪;
三、改判原审法院第(二)项即朱晨不承担民事赔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的补充: 2015-05-1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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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男方殴打妻子,可以构成虐待罪。所谓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虐待罪是自诉案件,需要您亲自起诉到法院才受理。
除此之外,如果男方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有如下区别:
1、根据我国刑法,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者杀人行为的,就应该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而刑法第260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在虐待过程中,因不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提高为2到7年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必须排除故意的主观心态,如长期虐待累积伤害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导致的重伤、死亡结果才适用这条规定。
3、也就是说,实施殴打行为的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实施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意图使被害人痛苦,并不打算对其直接造成伤害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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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9日,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被其丈夫殴打致死。2010 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一审判处其夫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6个月。关注此案的专家称,董珊珊被打案所涉情节是否已超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范畴,以及是否有过“集中殴打伤害”事实,成为其丈夫王光宇是否应由“虐待”升级定罪为“故意伤害”的问题,这应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定罪纷争焦点之外,回顾董珊珊死前生活的种种细节,不得不让人心存遗憾。这个故事中拥有的真相是,为了争取生的权利,董珊珊有过8次报警(其中董珊珊主动报警4次),其本人亦曾向法院申请离婚、向询问伤势的医生表述过其被殴遭遇。
然而,对于被告人王光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最后一次关键性殴打行为,受害女主角董珊珊还没来得及,或者说,未曾获得直接陈述的机会就离开了人世。
董珊珊, 一个家庭暴力下的冤魂
2009年5月15日,董珊珊带着母亲张秀芬来到千千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我遭到了家暴,丈夫老打我。”董珊珊说。
10个多月后,2010年3月,再次来千千律所咨询时,只有其母张秀芬一人。“董珊珊已经死了,被他丈夫打死了。”从张秀芬口中传出的消息让人惊心和痛心。
时年26岁的董珊珊于2009年10月19日在医院离世。尸检报告显示,死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董珊珊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光宇(董珊珊丈夫)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秀芬的代理人、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及其另一位代理人张伟伟对本刊记者表示,其认可一审中关于“虐待罪”的定罪与量刑,但认为王光宇同时犯有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她们将就此提请上诉,申请发回一审重审。据记者了解,被告人王光宇则认为一审对其判刑过重,口头表示亦将提请上诉。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最高刑期为7年;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董珊珊一案中所涉情节是否已超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范畴,以及是否有过“集中殴打伤害”事实,成为王光宇是否应升级定罪为“故意伤害”的争议焦点。
定罪纷争焦点之外,回顾董珊珊生前的生活状况,不禁让人对董珊珊的离去充满诸多遗憾。在她无数次遭遇殴打并至少存在过8次报警(其中董珊珊主动报警4次)后,在其本人曾向法院申请离婚、向询问伤势的医生表述被殴遭遇之际,她究竟获得了什么?
“另一个姑爷”
张秀芬一度觉得女儿的婚姻生活称得上美满,长女儿1岁的女婿王光宇作为某贸易公司经理、开着宝马车亦称得上体面。直至2009年3月28日,结婚不到半年的董珊珊突然失踪。3月30日,女婿去其家附近的建国门派出所报案。
张秀芬在家手足无措,终于在4月4日等来了女儿的电话。“珊珊和我说下午就回来,但是她说先不要告诉王光宇,我当时就觉得奇怪。”张秀芬放下电话几番思索,还是通知了建国门派出所的警察。
下午,董珊珊回到母亲家,一进门就抱着张秀芬失声痛哭。这时警察进来了。警察问董珊珊:“你怎么了?”董珊珊的话让张秀芬甚为震惊,“珊珊说,她是躲她丈夫出去的,他老拿她出气殴打她,她回来是和他协议离婚的。”张秀芬说:“珊珊央求警察不要告诉王光宇她回来的事。这让警察有点犯难,他们说毕竟是王光宇报的走失案,还是应该通知他。”张秀芬回忆称,最后是珊珊答应警察她自己会告诉王光宇。
“那你尽快通知你丈夫。”警察临走时又叮嘱了董珊珊一句。
警察走后,张秀芬才得知了女儿真实的婚后生活。“珊珊说王光宇在家经常打她,打完又会求珊珊给他改正的机会。然后又威胁珊珊,不许她报警,不许告诉家人同事,不许离婚,否则就会让珊珊的家人同事都不会好过。”因此,“珊珊就一直忍,直到3月份实在忍不下去了”。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张秀芬这时才想起来,此前珊珊几次回娘家时脸上、身上几乎都有好得差不多的瘀伤。“当时我也问过她,她说是干活时不小心弄的,我也就没多想。”
在对被告王光宇的部分讯问笔录上,记者查阅到,王光宇供述中称最早开始殴打董珊珊的时间,是在3月21日,日期正在董珊珊3月28日离家前,由于董珊珊走失后王光宇的报案,3月30日,公安部门留下了关于董珊珊家暴案相关情节的最早记录。
4月5日,董珊珊向王光宇提出协议离婚,遭到王光宇拒绝,董家从此开始遭遇电话骚扰及恐吓威胁。“那两天夜里,我听见珊珊总会在睡梦中喊,‘千万别打我了,我什么都听你的’。”
4月6日,张秀芬带着董珊珊去了德福北京心理咨询中心。董珊珊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当天晚上,张秀芬让王光宇请其父母至董家商谈离婚事宜。
“这天,我仿佛看到了另外一个姑爷,他对珊珊的父亲又吼又叫,扬言绝不会离婚,只要逮到董珊珊就会拉她去远远的地方,不让我们找到她。”张秀芬说当时并未想到这一威胁日后会成为现实。
王光宇的婚前经历亦被揭开。2001年11月,王光宇曾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劳教二年。“珊珊说,婚前她得知他坐过牢后就有些犹豫,他那时就威胁她,不许告诉家人及同事,不许分手,必须结婚,不然我们一家都没好日子过。”张秀芬告诉记者。
在王光宇被刑拘后有关离婚的供述中,提起离婚方变成了王光宇本人。王光宇称董珊珊不同意离婚,为此甚至有轻生倾向及自残行为。来自王光宇高中同学李晨的证言称,董珊珊离家出走回来后曾提出离婚,王光宇不同意,后两人和好。
体重95公斤的王光宇承认多次殴打妻子的事实,他甚至对侦查人员讲,董珊珊非常瘦小,我一巴掌就能把她打得起不来,而殴打的手段基本上是拳打脚踢。
从判决书上看,证明王光宇殴打妻子的证人还有王光宇的母亲。
4月8日,在母亲的陪同下,董珊珊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第二天凌晨,王光宇又打来电话骚扰,董家报案至焦王庄派出所。张秀芬说:“是珊珊自己打电话报的警,说遭遇家庭暴力想离婚,丈夫老是打电话或来家威胁。”
合法夫妻间“劫持”
2009年4月11日,董珊珊同母亲一起开车外出后回家。到了家门口,张秀芬先下车,正往家走时,却听见女儿在身后“啊”地一声惨叫,张秀芬一转身,就看见有5个人将董珊珊拖上了车,随后有两辆车跟着飞奔而去。张秀芬认出其中一辆正是王光宇的宝马车。
张秀芬迅速去焦王庄派出所报案。王光宇与董珊珊结婚后在朝阳区柏林爱乐小区租房居住,而警方在柏林爱乐小区并未发现董珊珊与王光宇的踪影。“警察说这叫我们上哪儿找去呢,你姑爷连个固定的住所都没有。”
当天晚上,张秀芬意外地接到女儿的电话。“珊珊在电话里说,王光宇是个好老公,他从来没有打她。”张秀芬顿时着急起来:“王光宇是不是在你身边,他逼你这么说的?”此后近1个月时间里,张秀芬称董珊珊手机均为关机状态,而女儿偶尔有电话打过来皆显示为不同手机号码,说的都是同第一次通电话时一样的话。
“我和珊珊说,你告诉王光宇,不要再限制你的自由了,不然我就报警,但珊珊在电话里却坚持说别报了,他真没打她。后来我按来电号码打过去,对方都称不是董珊珊,我猜接电话的都是王的朋友。”张秀芬又接着报了警,但无果。“珊珊电话里说的话没法证明她是被劫持。”张秀芬说自己当时近乎绝望。
5月9日,张秀芬又一次接到了董珊珊的电话,这次女儿告诉张秀芬,她已经回到柏林爱乐小区。在此次通话中,张秀芬得知女儿4月11日被带到了河北廊坊,关在了一间100多平米的屋里。“珊珊说有6、7个穿着黑西装的人看着她,听见有人看见王光宇时还说‘光哥来了’。”让张秀芬气愤的是,“珊珊说王光宇已经逼着她去法院撤了离婚诉状。王光宇说不许再提离婚,珊珊没答应,王光宇就踹了她一脚”。女儿接下来的话让张秀芬愈发气结,“妈,我怀孕了,打我的时候他是知道的”。
电话里珊珊告知母亲5月10日王光宇会带她去做人流,她请张秀芬12日去接她回娘家。12日接女儿的过程在张秀芬看来很不顺利,她不得不叫来王母。董珊珊最终回到了娘家。
从王光宇的部分讯问笔录上看,王光宇对于殴打董珊珊的时间与次数的回忆里,并未有“廊坊之劫”的过程,在4月至5月这一时段,王光宇仅提及了一次殴打。“在去杭州玩的时候,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她和我说她说谎话的毛病改不了,死了算了,气得我就打了她。”
5月13日,董珊珊再度向王光宇提出协议离婚。“珊珊和我说,她决心一定要离,即使不离,也绝不再和他过日子了。”5月14日凌晨,王光宇驱车来到董家楼下喊叫。董珊珊本人第二次报警至焦王庄派出所。“警察问完了情况,说不好管,毕竟现在还是夫妻,即便要离婚了现在还是夫妻。”张秀芬称当时一听,无助得几乎要哭了出来。“我和警察说,次次报警你们次次都说是合法夫妻,可是他们不是一般的夫妻,我女儿会被王光宇打死的,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闺女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
“后来警察还是挺负责,去楼下查找王光宇的车,但未找到。”张秀芬称,“车走了,人估计也跑了,没有办法了。”
5月15日下午,董珊珊带着张秀芬来到千千律师事务所进行家暴离婚咨询。
5月18日7时许,董珊珊在表哥张军的帮助下,去丰台区租房藏身。
再度“被劫”后死亡
此后一个月时间,张秀芬经常去丰台探望女儿,而董珊珊亦每天给母亲打一个电话报平安。
2009年6月17日,张秀芬说董珊珊打来电话语气突然转变。珊珊电话里说,以后不要来看我了,怕被王光宇发现。张秀芬想女儿的考虑也有道理。但随后女儿的电话让张秀芬再度警觉,意识到女儿极可能又被王光宇控制。“珊珊说,王光宇说她把婚前通州的房子偷偷过户给我们,是违法的。珊珊让我卖房子,她说要赔给王光宇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单从日期上看,张秀芬的日期推断与王光宇的供述互相印证。王光宇供述称,“6月17日我们找到了她,把她带到了河北苟各庄待了15天左右,其间她告诉我,她爱上了别人,我生气又打了她。从河北回来后,我们从柏林爱乐小区搬到了京通苑。2009年7月后的一个多月里,我在屋里打了她7、8回”。
原告张秀芬的代理人张伟伟在王光宇供述中提及的“我们”及“15天”字眼下做了重点标记,这成为原告方声称并不排除同时申请王光宇涉嫌“非法拘禁”的一大依据。
仅仅对比王光宇在不同时间所做笔录的内容,与“7月初一个多月打了董珊珊7、8回”不同,王光宇的另一笔录上,对于殴打董珊珊的情节,王光宇总结为“结婚后我打了她5、6次”。
此后董珊珊打给母亲的电话里多次催促母亲卖房,张秀芬称当时已确信王光宇又一次劫持了女儿,但这一次,张秀芬没有报警,她当时的考虑是“我提过要报警,珊珊电话里坚持说王光宇没有抓他,并且说我要是报警,她以后就不给我打电话了,我怕失去女儿的消息,当时真是犹豫了。再说就是觉得报警也没有用”。
张秀芬称董珊珊8月11日逃回了其奶奶家。时间上与王光宇供述中所称“8月10日晚上19时许最后一次见面”再度印证。“11日董珊珊告诉我要给她几天时间想想问题,就离开了家。”王光宇称。
张秀芬赶到董珊珊奶奶家时,已认不出女儿。“她浑身是伤,脸肿得我都找不到她的眼睛。”在第二天博爱医院的诊断书上,董珊珊的伤势被医学术语表述为:“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受压变形萎缩性改变;头面部多发挫伤;右耳耳甲血性囊肿;双眼部挫伤淤血;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裂伤;腰椎1-4双侧横突骨折;贫血、四肢多发性挫伤。”
张秀芬劝说女儿报警。董珊珊犹豫了片刻后拿起了电话。附近的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董奶奶家。警察询问了最后的施暴点在管庄附近,便建议董珊珊去管庄派出所报案。
8月12日早晨,董珊珊叫醒了张秀芬,和奶奶一行三人来到管庄派出所。“警察看了看我女儿的伤感到吃惊,他说‘这是你丈夫打的啊。是这样,要是轻伤我们会马上把你丈夫叫过来调解一下。可如果是重伤,这可要判刑的,三年至十年不等。’珊珊听后就犹豫了,叫我出去一下。警察看见珊珊的反应就说,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后报案也行。”
张秀芬回忆:“从派出所出来后珊珊和我说,‘我被打的事情王光宇本来就不让告诉家人,不然不让咱们家有好日子过。现在我去治病了,我担心他会回来伤害你们。妈,咱先不报案了吧,他不让报警,到时候你们日子会不好过的’。”
董珊珊一家三人随后来到北京博爱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外科医生张锋良证言证明:“董珊珊身上的伤都是闭合伤,其面部、四肢、胸部、耳部都有外伤,看样子不是一次性创伤造成的,有新伤,也有还没有完全愈合的陈旧性伤。”
同为博爱医院外科医生的证人王宇证言证明,他在询问董珊珊身上的伤是如何造成时,董珊珊回答称是其老公近两个多月以来的拳打脚踢所致。
8月14日,董珊珊住院治疗。8月19日,董珊珊病情恶化,被转入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在董珊珊神智清醒的时刻,曾屡次劝阻母亲不要再报警。“珊珊一再说怕我们日子不好过,事实上我们的日子也确实不好过了。”
其间,张秀芬从医生处得知,有一个自称是董珊珊朋友的人和医生单方提出过让董珊珊转院。随后有人为董珊珊存入2万元。后证人肖琴华证实,其是受王光宇委托存的钱。
8月22日,董珊珊休克。张秀芬当即到医院外给管庄派出所打了电话。“我说我现在是报案,我女儿被他丈夫打得快要死了。警察开始不相信,我说不相信你们可以来博爱医院看看,医生说我女儿病危。警察查到了12日珊珊的报警记录,他们说,‘好,我们立刻出警抓人’。”
8月22日当晚,王光宇被抓,次日被刑拘。
10月19日,董珊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发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多脏器功能衰竭。来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尸体检验鉴定结果支持了这一结论。
定罪关键性情节
被告王光宇并不否认其对董珊珊进行殴打的事实,但对董珊珊的死亡原因提出质疑。
而原告张秀芬则认定是王光宇打死了女儿,应判处其故意伤害罪。原告现在的代理人张伟伟认为,一审判决中只提到3月至8月,王光宇对董珊珊存在的家暴殴打行为,却并未强调6月17日至8月10日间,王光宇对董珊珊的集中暴力伤害。张伟伟同时认为,博爱医院ICU病房医生杜娟的一句关键性证言“其中威胁她生命的是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未在一审判决中得到足够重视。
“根据医生的证明,结合王光宇的笔录,我们认为导致董珊珊死亡的并不是长期的虐待暴打,极有可能是8月5日的一次严重殴打。”张伟伟称,“但8月5日的关键性殴打在一审判决书上并未被提及。作为目睹董珊珊6月17日被王光宇抓走的关键证人,董珊珊表哥张军的证词亦未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
在记者所能查阅到的询问笔录中,王光宇对于8月5日的殴打共提及了4次。其中1次较为详细的供述内容如下:“其中打的最重的一回是2009年8月5日左右,当天傍晚,因为她骗了我,我急了,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本刊记者表示:“基于董珊珊曾提出过离婚之情节事实,可认为其后当事双方的矛盾争执,已然脱离了家庭成员关系的纠纷范畴,简单根据‘发生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之间’判断,单以虐待罪论并不适宜。”
董珊珊母亲张秀芬的代理人张伟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掉了故意伤害罪。自2009年4月5日董珊珊提出离婚,并在以后的交涉中坚持离婚,此种态度激怒了王光宇,王光宇在找了董珊珊一个月后终于抓到了董珊珊,并将其带走,在一个多月内集中实施殴打,从这个事实来看,此时王光宇的主观表现已经不是简单的虐待了,而是出于对董珊珊提出离婚的报复行为,故意伤害犯罪的意图十分明显。
“医院诊断证明及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董珊珊内脏破裂、多处骨折及肺挫裂伤等伤害后果,也绝不可能是长期虐待的后果,只能是故意伤害导致的后果。”张伟伟表示,“是不是所有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重伤死亡后果,均以虐待罪论处?法条本身没有说明,但探求立法本意及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虐待行为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后果,只有出于虐待的故意,才成立虐待罪,如果犯罪的主观方面转化为故意伤害,其行为也就超出了虐待罪的范畴,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事实上,被告王光宇先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并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2010年1月12日,朝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亦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朝阳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检察院认为应该按虐待罪追究王光宇的刑事责任,并于2010年4月1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5日王光宇究竟出于何种目的、对于董珊珊实施了何种程度的殴打,关于这一升级定罪的关键性情节,案件受害人董珊珊的供述缺失。“警察曾来医院咨询医生能否给珊珊做笔录,医生回答说她嘴里都插满了管子,生命很危险,不可以做。”张秀芬说。2010年7月22日,由北京大学法学专家郭自力、马忆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等专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董姗姗案已经明显超出虐待罪的严重程度。
具体可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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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妻子一次二次的不构成犯罪。
这种行为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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