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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对方的签名是否违反合同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

伪造对方的签名是否违反合同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 比如说:A自然人与B贷款公司的员工口头谈妥各种贷款条件等,但由于B公司要先把A的资料等信息录入系统后打印出合同文件,然后B公司员工通知A来签名时A推脱没来而让B公司员工直接代其签名并表示会按合同履行。结果B公司履行合同后A自然人举报B公司冒用A自然人的名义来订立合同,认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规定。

请问该如何看待?
个人认为上述条款是指涉嫌违法方冒用其它公司或个人的名义(比如上述的B公司冒充为C公司或者D自然人,以C公司或者D自然人的身份诱骗A来签订合同),并未包括冒充合同相对方的名义(其实都不能算是冒充合同相对方,只能算是伪造签名,而伪造签名不涉及行政机关的管辖吧,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

请赐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四叶草001(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5-05-18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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