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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咨询

房屋纠纷咨询 2001年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为规避税费要求签了阴阳两个合同,一个房款10万,一个房款6.5万,买方按10万付房款取得该房屋及房产证。因当时土地证待办,卖方曾几次催促买方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均不愿办理。合同未规定违约责任,但约定该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再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2006、2007年间办房地合一证时,需要向卖方单位增缴一笔为数不小的房款(含土地出让金),买方只向卖方单位返回了原房产证但拒不付钱。卖方无奈向其单位支付后,买方私通经办人,未经卖方同意偷偷拿走了新的房地证,但仍然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登记机关登记名册仍为卖方。卖方遂多次告知买方没履行合同义务要收回房屋自住,买方均不理睬。今年2 月,买方突然向卖方提出补房款要求过户,卖方坚持由于买方违约在先不再卖该房屋了。需要咨询的是: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自始无效?
2、如果有效,合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未过诉讼时效,鉴于双方均有违约行为,那么各自应承担何种违约赔偿责任及赔偿款额度?
3、该房屋纠纷处理,仅适用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适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还是合同纠纷适用前者解释,物权即房屋所有权适用《物权法》?
4、卖方可以退还房款向买方收回房屋么?如行,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和法律程序?若不行,应当如何善后?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BYS(重庆-江北)
提问时间:2011-02-2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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