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一个监守自盗的赔偿问题
一个监守自盗的赔偿问题 我08年11月在 上海某地工作,买了一部自行车。
在附近一小区租房,办理了物业的自行车地下车库的存放手续。
费用缴纳了3个月 到2月13日。
09年初 离开那工作。 09年2月初 ,那房子的新房客跟我购买我的自行车,我OK啊,于是260的自行车,车况非常好,两个月后150出手,钥匙寄过去了,可是合租的伙伴却找不到我的自行车,我一直很忙,也没时间回那里,此事就搁置了。
今天有空了,去和朋友吃了顿饭,顺便看车子。刚好物业的经理也在那边巡查,我过去和车库门卫说明情况后,门卫有点怪怪地径直走向原来我停车的地方,端出我的车子,可是我朋友十分十分确定:她来看的时候车子绝对不在这里。
现在车子上积了很多灰,但是估计是半个月左右形成的,车链条锁被换过,原装小锁还在,我当着物业经理/我朋友/门卫老头的面用我的钥匙打开了。 这个经理让我先回去,他来处理这个事情,“先抓到那个拿你车的人再谈论”。
两小时后我回到现在的家里,物业公司的电话打来,问问有发票没,我说‘有’。他让我明天去处理这个事情,还提到让我补交停车费。 我已经初步估计到了是那个门卫监守自盗挪用了我的车。
可是我挂了电话 发现我只找到了当时物业公司开给我的停车发票,上面写明了停车起止时间,自行车品牌颜色,费用。 没有了购买发票了。
事情本来我没想弄那么麻烦的, 现在我想知道我可以要求到怎样。
因为去一次很麻烦,这个事情来回可能要半天时间浪费了。
我不太想去,
要么他把150给我朋友,这个事情我和物业公司就没什么事情了。
要么我过去,过去就要补贴我来回路费甚至误工费了。明天是周一。并且照原价赔偿给我, 谈不拢咱就找110解决吧, 反正确定要么是挪用要么是盗窃,我想赔偿个260原价给我也不过分吧。300都正常的啊, 我这个要求我看来一点都不过分的。他竟然还想让我补交我的停车费用。
现在手机在家充电 我在网吧上网。nokia3220 刚网上查询了一下可以录音的,我准备电话谈,不行我就先打电话跟他确认是有小偷的存在,然后过去110。
各位网友能给点意见吗,我这些想法逻辑有问题么,在法律上可行吗?还有什么可改进的地方吗?? 先感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00135……(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09-05-17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