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级法院和岳为共同侵权人,请求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恐怕难实现你的目的;但是可以向更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解决较妥。
追问:首先感谢莫高经律师对我案的关心和帮助。其次,我想告诉您的是:我上文提到的江苏省三级法院在省检察院抗诉前肆意枉法裁判的错误判决已经在今年3月30日省检院抗诉后由江苏省高院彻底改判,但是在这次改判前我长达六年的诉讼过程中岳依仗着法院的关系,在三级法院错误判决的庇护下,我有房不能进,在精神上还要顶着瞎闹、緾讼、稳控对象等社会负面影响(如在常州电视台上全市不实播报等),事实上对我经济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我现在要起诉的是:要某一级法院判决认定在江苏省高院改判前的六年,江苏三级法院和岳一道共同侵害我的民事权利的事实存在,并要求追究他们的连带责任。因为,如果我不进行这个确认之诉,连到岳的侵权责任都不能追究,岳会说:一审判决后他就没有错,他是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的,(岳现在正是以此为理由拒不执行省高院的改判结果的,到现在我自己的房子还是进不去呀!),那么,我该向谁去追究责任呢?所以,我现在想知道:在我国是否有法律规定对法院故意错判造成的侵权也是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我这个确认之诉一审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回答:法院办错案,只能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程序解决,不能将法院与加害人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如果是因法院判决给你造成损失的,建议你收集证据,申请国家赔偿。
追问:在本人的感情上,我总是觉得国家的法律是健康的,倡导的法治精神是暖心的,只是个别法院在个别人的恶意误导下作出了错误判决,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不想申请国家赔偿,(此方式还有可能导致在所涉法院和岳之间产生相互推诿之事,多费时日),仅想要求涉及的几个法院,甚至个别几个人承担民事责任,想尝试一下,理论上好象也说得通(毕竟有法院的行为帮助完成了侵权的事实),不知道司法实践中是否行得通?
回答:在中国还没有见过你想的方案。不知道哪个法院有权管辖。
追问:莫高经老师:您好!我想表达:首先,您是回答我求教问题最认真、最负责、令我最敬佩的专家之一;其次,我还想再较完整地复述一次我的思路:通过民诉追责法院的理由有三:1、正是法院判决帮助岳达成了长期侵权的现状,使本人及全家六年多不能进入、使用401室,法院还专门发文“稳控”,常州电视台还全市播报了一周的不实报道,造成了本人及家庭在经济、事业、精神等各方面的巨大损伤,法院帮助侵权事实客观存在;2、如果仅追究岳一人的经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岳会说他没有错,一审判决后他是按照判决办事,如果仅以法院错判造成损失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会说你的损失是被告侵权造成的,不是错判的直接损失,不用国家赔偿,岳与法院间相互推诿,难有终期;3、我国法律至今尚没有法院错判造成民事伤害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追责的规定,各级地方法院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以正义为目的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不知对否?要值得一试的话我准备向最高法院起诉。盼望您的再次指导,今后有机会跟您学徒执缰报答。
回答:民事诉讼法是公法,不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