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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扶贫项目物资低价转卖他人构成何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隐瞒扶贫项目物资低价转卖他人构成何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隐瞒扶贫项目物资低价转卖他人构成何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上级M单位通过招标与A公司签订了一批扶贫项目购销合同,并将该合同项下的物资下拨给下级B单位,约定由A公司按期将该批物资送到B单位,B单位领导C对本单位隐瞒该批下拨物资,并直接与A公司业务经理D联系低价转卖该批下拨物资,后C在该批购销合同交付前与D达成低价转卖协议,并在D的送货验收单上验收,后A公司持验收单向M单位要求付款,M单位申请财政资金付款完毕。过后,D通过C本人的存折将低价转卖款付给C.请问对C和D如何定罪,犯罪数额是以财政付款的金额认定还是以转卖所得的价款认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hy691(广西)
提问时间:2011-02-25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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