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法院错判,我们怎么办?
法院错判,我们怎么办? 2005年1月23日,四川巴中市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政府国土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会上,以153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南坝开发区4678平米的土地使用权,交清了全部出让金,与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
当泰瑞公司进场施工时,遭到巴中市巴州区卫生局数十人阻拦,其理由是:卫生局的741平米划拨土地未予补偿(1988年征地后一直空闲,无任何建筑物或附着物)。
经查,卫生局征地后,一直未向国土部门申报登记,未经国土局确权,故无档案。土地拍卖后,卫生局去找,国土局经查证后,给予20万元的补偿。卫生局嫌少不要,继续有组织的安排职工阻止施工。
泰瑞公司10个月进不了场,损失惨重。于2005年11月7日,向巴州区政府书面紧急报告,要求排除妨碍。区政府责成国资委调解。在卫生局“不补偿不撤人”的高压下,为了不继续扩大损失,违心地在“以划拨土地换房屋”的《置换协议》上签字,同意给价值400余万元的6个门市和4套住宅。
2008年,泰瑞公司与后来的合伙人四川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置换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和《合同法》,属于胁迫下的违法无效协议,拒绝履行。
卫生局为此将我们告上法院。巴州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基本事实,但回避《置换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这一问题,反说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认定《置换协议》合法有效,判令我们履行。
我们不服,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们的遭遇一样,他们从政府国土局的拍卖会上,获得了巴中渡口管理所片区1127平米的土地使用权(渡口管理所确权面积138.7平米,擅占荒坡地521平米,均属划拨性质的空闲土地)。国土局给予5万元补偿费。渡口管理所领取政府的补偿费后,又要求天宏公司履行原签《资产调换协议》,支付土地作价的35万元。
巴中市、区两级法院也是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认定《资产调换协议》有效,判令天宏公司履行。
天宏公司不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经四川省高检抗诉后,省高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仍然作出“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
巴中市、区两级法院认定两份“私下买卖、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合法有效,将国家的土地法律和法规在巴中拐点,我们怎么办???
四川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1/02/24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王国清(四川-巴中)
提问时间:2011-02-24 04:10